首先,她有权要求为事发运动会承保的美国保险公司负担自己回到中国的费用,事发时她还是未成年人,这个诉求本应由她当时的监护人也就是中国体操队来提出。但是,并没有。
其次,桑兰受伤之后,完全应该敦促组委会启动相关的调查,来确定这是否是一桩责任事故——这同样是监护人中国体操队的责任——但最终却迅速地被后者息事宁人地定性为“失误”。甚至,根据多家主流媒体的报道,桑兰多年后澄清说,自己恢复意识后第一句话本是“不怪我,有人扯垫子!不怪我,真的不怪我!”而不是当时中国队领队口中的主旋律式煽情的“教练,我还能练么”?
桑兰被拖延甚至被变相剥夺的,不仅是索赔的权利、要求调查的权利,或许还有表达的权利。连受伤后的话都会被篡改,桑兰自述后来在美国治疗时遭到监护人严格的言论管控,就有相当的可信度。据她自己说,有一次接受美国记者采访后,她惴惴不安,甚至和母亲一起主动给监护人写检讨——如果此说属实,这与其说是监护,不如说是监视。而被强安在自己头上的“失误”定性,也成了桑兰多年来分外纠结的一点,为自己“洗冤”,也成了她跨国诉讼的一个出发点。
桑兰对监护人的态度、对维权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巨大的转变,但这并不是突变,而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对自身困境和前景的忧虑,化作在北大读新闻的动力(一位北大教授这样形容她:“基础虽然差,但任何时候都充满热情”),随着学识和阅历的增长,她虽然无法感知自己的下半身,却开始感知到自己的权利。而过去那些甘之如饴、被她引以为常的事情,这才慢慢在回忆中变得面目狰狞。
桑兰的维权,已经远远超过了追诉期,但法律还留了一扇窗。在中国的法律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应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只有当受害人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追溯时间最多可以长达20年,而且还可以申请延长。桑兰虽然是在美国提起诉讼,但法庭同样认可这一点,否则保险公司也无须在事发十多年后与桑兰庭外和解,不但作出了这并非桑兰失误所致的认定,还负担起她在中国国内的医疗费用。
但是,这些本是桑兰十多年前就该得到的,为什么拖延至今?又为什么需要她拖着病躯多次长途往返中美之间打官司才得以解决?
相比向保险公司维权,桑兰对监护人的诉讼不了了之。她有没有被性侵,只有一位证人的证言,没有物证,认定难度很大。在法律上,被指控的监护人之子无疑是清白的,但这并不能就此导出桑兰就是诬陷的结论。律师企图通过刑事诉讼来增加民事诉讼的筹码,这在事后被证明是一个很差的策略,它显得过于激进,更让桑兰在国内失去了不少舆论的支持。尽管如此,究竟是侵犯事实本就子虚乌有,抑或只是在法律上缺乏证据,被桑兰律师滥用、误用为诉讼手段呢?
昔有秋菊,今有桑兰,中国现代民间社会最著名的两个执著于打官司的女人,名字形成了巧合的呼应。在中国社会,桑兰注定不是一个讨人喜欢的人:她不但背负着难以动弹的身躯和“不祥”的历史(至今体操队对她都避之不及),而且在磨难和成长中获得了比一般人更强烈的维权意识。
桑兰公开发文指责保姆、质疑家政业、批评机场忽视残疾人利益,每每引发巨大争议。争议不仅来自于她略显偏激的表达方式,更重要的是,她在挑战很多中国人的处世习惯。在中国社会,很多人早已对种种社会问题圆滑地甘之如饴,习惯忍受的他们最瞧不惯的,大概莫过于别人的不忍受。——“大家都是这么过来的,凭什么你要搞特殊?”
正是有这样的社会情绪基础,桑兰合理合法的维权,才会被轻易地冠以“忘恩负义”之名进行道德绑架,她的诉讼动机才会被顺理成章地诛心谴责,她的形象才会被如此污名化,从“忘恩负义”、“唯利是图”到“叛国”——在某些人眼中,连她嘴角的那颗媒婆痣,甚至都成了邪恶的罪证。
教练有没有抽垫子、桑兰有没有受到性侵,作为看客,在决定性证据出现之前,大家大可以自由心证,保留自己的看法。但如果仅仅因为事实无法在法律层面认定,就将桑兰的维权诉讼的行为定义为无理取闹,就太过简单粗暴。
是非真相没那么简单,维护自己的权利没那么复杂。遗憾的是,在很多人眼中,这两者的难度,恰恰相反!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