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嫣然天使基金就周筱赟言论发调查报告 王菲力挺

www.sinoca.com 2014-01-20   中国青年网



  二、 屏蔽信息,误导公众。

  例如:

  不实言论---“高达5300多万的善款支出,为什么未在红十字和嫣然的报告中做特别信息披露。”“单例手术高达9.9万元。”(周筱赟语)

  误导公众---7000万善款不知去向,是巨额利益输送,涉嫌刑事犯罪。

  事实真相---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2010、2011及201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当中的《财务报表附注》中的重大公益项目中,已明确公示了5322万元的定向捐赠用于筹建嫣然天使儿童医院。

  附注:

  1:2012年数字中,含部分物资捐赠。

  2: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程序为前置审批,需要医院具备开业条件,审批通过后方可注册登记。中恒健医疗有限公司,是前置筹备主体。2012年嫣然天使儿童医院验收审批通过后,才有了儿童医院的注册登记,所以表格中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拨付主体不同,特此说明。

  周筱赟向公众屏蔽信息,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未做披露,谎称巨额资金不知去向。并用年度总支出(含医院筹备款)除以当年的救助手术数量得出单例手术费用9.9万元天价的片面结论。而在嫣然天使基金和中国红基会分别对手术费用和医院建设定向资助款项进行公开说明后,周仍无视明显事实,继续以各种渠道散布其所谓“天价手术费用”结论。这不是误导公众,又是什么?

  事实是:七年来我们平均单例手术的救助成本未超过4500元,并且是全额救助,低于其它公益机构的同类救助成本。

  推导结论---周筱赟的行为及言论,属于恶意攻击、别有用心。

  下一页:调查报告第三部分——曲解法规,误导公众

  三、曲解法规,误导公众。

  例如1:

  不实言论---“嫣然六年以来拒绝公开任何财务报表。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四条”,基金会必须公布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等。”(周筱赟语)

  误导公众---嫣然天使基金财务不透明,涉嫌巨额利益输送。

  事实真相---嫣然天使基金是成立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专项基金,而不是‘基金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四条当中的‘基金会’范畴。因此,我们的审计包含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审计报告当中,并依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做主要数据和审计结果的公开。

  推导结论---嫣然天使基金有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每一分钱的支出都需有七个环节部门的签字。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包括李亚鹏先生在内)都没有对善款的支配权。嫣然天使基金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例如2:

  不实言论---“用善款建了医院,变成了私人医院。取消6家合作定点医院是为了利益输送,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是穿了马甲的伊美尔医院。”(周筱赟语)

  误导公众---误导公众对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法律解释,误导公众建立‘私人医院’是为了利益输送,公益即生意。

  事实真相---1、嫣然天使儿童医院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民办非营利企业相关管理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构一是运行目标不同,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分配方式不同,非营利医疗机构所有盈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三是处置财产方式不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四是价格标准不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就是说,从其登记成立之日起,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就不是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更不是什么“私人医院”,其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营业收入、经营盈利都属于社会资产,没有任何人,包括发起人、创办人、捐助人以及实际经营者,享有这些资产的所有权。按照上述有关法律法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董事会成员、股东对医疗机构不享有所有权,也没有从机构盈利中分红的权利,没有处置机构终止服务后所有资产的权利。在此前提下,稍具理性和常识的人就会知道,往这样的机构注入资金,是无法获得任何实质性回报的。周所谓用善款建了医院变成了私人医院的说法,违背基本经济理性和企业经营常识。如果不是出于无知或思维混乱,那只能是别有用心。

  2、嫣然天使儿童医院共有180余位工作人员,在建设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各大医院的支持,尤其是首都儿研所附属儿童医院,我们80%的医生均来自于他们对我们的支持。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是穿了马甲的伊美尔医院,完全是周筱赟的恶意攻击。

  推导结论---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是独立法人单位,有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朝阳区卫生局和朝阳区民政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民办非企业的性质,已经从法理上杜绝了“利益输送”和“分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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