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星章子怡控告香港《苹果日报》及《壹周刊》诽谤案昨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处理,法院认为章子怡聘用大律师对其十分重要,颁令《苹果日报》及《壹周刊》需向章子怡支付39万港元讼费。
2012 年5月29日早晨,香港壹传媒旗下的《苹果日报》、《壹周刊》未经查证即转载来源于美国某中文网站关于章子怡的报道,称章子怡被禁止出境及涉嫌与高官、富商存在巨额性交易,大字标题用“卖肉”及“收肉金”。当日章子怡通过她的团队发表声明,称对其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并已将美国某中文网站、《苹果日报》及《壹周刊》分别告上法庭,对别有用心的谣言散播者也绝不姑息,誓用法律途径追究到底。
2013年11月29日,章子怡控告香港《苹果日报》及《壹周刊》诽谤案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法官认为,从涉案报道字面而言,其内容明显已属诽谤,被告根本没有提出合理争辩,故下令驳回被告的抗辩书,初步判定章子怡一审胜诉。
而在昨日的庭审上,章子怡应否申请资深大律师辩护,成为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点。辩方表示,案情相当简单,不需要动用大律师,但聆案官认为,章子怡是知名影星,被告的报道中指控相当严重,因此聘用大律师对章子怡十分重要。
最后法庭颁令,扣减部分开支后,剔除《苹果日报》及《壹周刊》的抗辩书,裁定被告需要支付讼费39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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