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栋梁
新提法7:干预办案
【案例】
2015年10月17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杨栋梁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纪检机关的纪律审查工作和司法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行为。
【解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指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徐建一
新提法8: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案例】
2015年8月13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徐建一存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执行组织决定的行为。
10月17日,中央纪委在通报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的审查结果时,也指出其“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解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上述两名官员,皆是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党委一把手,自然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对于这一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一项条款: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潘逸阳
新提法9: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
【案例】
2015年10月16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同日,中央纪委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的通报中,也指出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解读】
“非组织政治活动”的提法较为少见。今年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3月18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报告指出,2014年,法院加强严守纪律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教育干警充分认清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持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指出,根据党章,党组织是党员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平台,参与政治活动必须要依靠组织,在组织的监管程序里进行,不能脱离组织,不能与组织要求、规定相违背,不能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规定之上。
赵少麟
新提法10:在党内搞团团伙伙
【案例】
2015年8月14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显示,赵少麟存在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的行为。
【解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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