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限制
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
中办、国办各年度文件,更多的是对官员出国行为作出限制。
1987年的文件就提出,“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邻近国家”。
1989年的文件明确,“如确因工作需要偕夫人同行,须在上呈报告中写明,一并报批。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子女出访”,“所受外方礼品,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2008年的文件对出国频率作出了细化规定,“原则上各地区各部门正职和政府序列省部级人员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省部级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
同时要求,“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
护照管理越来越严
因公护照交指定部门统一保管
中办、国办各年度的文件,都提到了当时面对的官员出国的突出问题。
1987年的突出问题还是出国团组过多过滥,“一些本应由专业干部完成的出国任务,不恰当地派遣了党政机关干部;重复考察、轮流出访等现象依然存在;借我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国,对国外的邀请擅自应允、有请必去、甚至降格以求等现象时有发生”。
到了1991年,则已有官员出走不归。该年的文件提出,“今后,凡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负责写出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报送主管部门,按时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4 年,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提出,“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要求因公出国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因公出国护照交交到指定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因私出国则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
这之后,中办、国办对护照管理制定了越来越细化的规矩。
2008年,交回因公护照的时限从2004年的回国后15天内,缩短到7天内;2012年,申办公务护照必须由本人到颁发机关亲笔签名;2014年,不仅是因公护照,因私护照也要回国后10天内,交到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2014 年4月,按照中组部的要求,全国组织系统搞了一次护照集中管理大普查。“主要是针对&0#39;裸官&0#39;,预防官员外逃”,一名省级政府机关处级官员对新京报记者说,“不用说省部级,我们这样的处级干部出国管理也很严格,因私出国一般都不批准,如果确实有国外亲友病危等特殊情况,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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