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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通令2号嫌犯外逃后给领导打电话:已卷巨款(图)

www.sinoca.com 2015-05-18  中国经济周刊


  根据中方提供的线索,新加坡警方于2011年3月,以涉嫌洗钱罪拘捕了李华波、徐爱红夫妇,随后,两人价值共计约545万新元的涉案资产(包括4套房产和大约260万新元存款)亦被新加坡法院冻结,此时距离他出逃仅一个多月。

  在李华波潜逃期间,他的同伙徐德堂、张庆华分别被绳之以法。这些案件的审理也为中国检察机关协助新加坡检察机关指控李华波的罪行提供了大量证据。

  李华波跨境转移赃款和伪造移民申请资料的相关证据被陆续提交给新加坡方面。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名起诉李华波,涉及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赃款18.2万新元。

  但李华波在法庭上全面翻供,拒不认罪。新加坡检方面临的难题是,如何在法庭上证实李华波转入新加坡境内的钱是犯罪所得?他们需要中方提供李华波在华犯罪的证据以及中方证人出庭作证。

  据《检察日报》报道,鄱阳县检察院从上万份证据中梳理出与新加坡总检察署指控有关的证据材料3册,提交给新加坡检方。同时,时任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李华波案的侦查人员许轶峰,作为重要证人赴新加坡法庭作证。这是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许轶峰赴新加坡作证前,最高检还专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了培训和辅导。

  2012年11月8日,许轶峰走进新加坡法庭作证,最终有力地配合了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有罪指控。

  次年8月,新加坡初等法院判处李华波有期徒刑15个月。李华波提出上诉,同时要求解冻被新方冻结的全部赃款。彼时,他仍全力对抗遣返和追赃。但新加坡高等法院在2014年7月10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李华波即日入狱服刑。

  根据新加坡法律,李华波在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后出狱并被遣返回中国。

  人要回来,钱也要回来。追回赃款,一方面为挽回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为切断外逃人员的经济来源,断其财路,使其在经济上限于绝境。

  在新加坡法院判决生效后, 新方愿意协助中国继续申请法院冻结查封545万新元的涉案财产,直至中方对这些赃款做出生效没收裁定。

  但根据当时国内的法律,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国内的法院无法在李华波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

  幸运的是,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带来了转机。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根据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3年3月,上饶市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2014年8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也是全国第一起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案例。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做出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人民币2953.355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这一裁定令李华波一家在经济上真正陷入了绝境。

  此外,李华波一家四口的护照先后被依法吊销, 2015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也取消了李华波一家在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权。李华波夫妇已经走投无路。

  1月30日, 李华波的妻子徐爱红携两个女儿回国自首。穷途末路的李华波最终也写下了致检察机关的自首书,表示自愿服刑完毕后回中国投案自首,自愿撤销在新加坡的所有诉讼,并配合新加坡司法机关将涉案资产悉数归还中国政府。

  5月9日,在新加坡服刑了10个月的李华波被成功遣返。

  影响:异地追诉模式可被复制

  目前,中国的境外追逃有四大路径: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其中,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

  然而,如前所述,中国与新加坡两国之间,既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也没有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参与了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诸多环节的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说,当引渡或者移民法遣返遇到重大法律困难时,有时候需要借助外国司法机关的力量对逃犯实行异地追诉。这样做可以产生两大效果,一是不让逃犯逍遥法外,二是创造将其遣返回国的法律条件。

  李华波是中国外逃腐败分子在境外服刑后被强制遣返的成功案例。通常情况下,外逃分子会在伪造移民身份、洗钱等方面触犯躲藏地国家的法律。在李华波案中,新加坡警方便是以涉嫌洗钱罪将李华波拘捕,并对其异地追诉的。

  从这个角度看,李华波案所取得的突破和成功并非不可复制。

  当然,我国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仍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困难。

  截至2015年3月,中国已经与他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达52项、引渡条约39项。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但即使是早就和中国签订了引渡条约的澳大利亚,其议会至今仍未批准通过。而美国和加拿大则根本不在其列,这些国家也因此成为贪官外逃的重灾区。从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发布的那份100人的红色通缉令看,逃往美国的最多,达40人;逃往加拿大的次之,为26人;剩下的则逃往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以及新加坡等国家。

  但“天网”早已布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华波的落网只是一个开始,而其成功极具示范意义。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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