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现场
此外,董律师还补充说,如果死者家属并不认同警方的决定,也有两个救济渠道可以走:
一,可以到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检方对警方不予立案进行监督;
二,如果警方不立案,死者家属还可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追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会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受理。
2、如果外籍女子已经回国怎么办?
可如果在“保全措施”生效之前,这名外籍女子已经回国了,那又该怎么办呢?
董律师说,这种情况可能就比较棘手了。如果在将来中国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加拿大女子败诉了,并且她不主动履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的判决很可能无法得到加拿大法院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这名老外身在中国,或再次来到中国,那么中国的法院就可以根据申请强制要求她履行法院的判决。可如果她永远不再来中国,老人的家属在中国法院拿到的判决在加拿大能否执行,不确定性就很大了——甚至可以说非常困难。
这是因为,中国和加拿大之间目前还没有一个互相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公约或条约,而且两国之间也不存在一个互惠关系...
如果中国法院的判决无法拿到加拿大执行,老人家属就只剩一条路:去加拿大重新起诉这名女子。但如果没有法律经验,又不懂外语,去加拿大起诉对于老人家属可能非常麻烦,而且律师费、证人费用、国际旅行费用等也可能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但去国外起诉也可能有一定好处。因为各个国家法院的立案标准和对于侵权责任的赔偿标准不同,有些时候,在国外起诉反而更容易立案或者可能得到更高的赔偿,例如当年包头空难之后,中国当事人就到美国起诉东航。
3、为啥涉及外国人的案子这么难搞?
董律师分析说,这是因为涉外诉讼程序相对复杂得多——
首先是送达:比如我在中国起诉了一个加拿大人,中国法院就要根据海牙公约把起诉状送达给被告,程序是法院把文件转给中国司法部,中国司法部再转给加拿大的对应机关,然后根据加拿大法律的规定送达给加拿大被告...这也就意味着,送达这个过程会很“旷日持久”。
其次,即便送达有效,也并不能保证判决的执行,因为中国和很多发达国家之间都没有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公约或条约。董律师说,因为上述原因,多数民事和刑事的判决是有地域性的。出了国界,如果人家不理你,就很难...
死者家属和记者在加拿大大使馆门口
那么,为啥中国和外国的司法合作,如此困难?
董律师认为原因很复杂,既有政治层面也有法律制度和文化等层面的原因。例如,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国家都想维护自己的司法主权,两个国家、政府、法院和法律界之间的关系和互信也很关键;在技术层面,一个国家的法院和律师可能怀疑另外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和判决在某些方面是不公正的,或者判决缺乏既判力,本国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没有在外国法院得到充分保护。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