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节重于数额的思路下,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就是一正一反两个鲜明的例子。2009年7月,陈同海以受贿 1.9573亿在当时创下1949年以来全国最高涉案金额。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还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北京二中院对其从轻判处死缓。而早陈两年宣判的郑筱萸,虽然受贿金额只有640万元,却因为“严重破坏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北京一中院判处死刑。
与陈同海几乎同时受审的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由于贪污8250万、受贿2661 万被济南中院一审判处死刑。虽然李在归案后全部退缴了贪污款,但鉴于具有索贿情节、且给国家经济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上诉后,山东高院终审依然维持原判。对此,阮齐林的解释是“法院对贪污的处罚往往要比受贿重一些”,“因为贪污是侵吞国有资产,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并相互利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
2014 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尚未通过,却已经把情节重于数额的理念贯彻其中。受访的多位学者、律师均认为,这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在对贪贿犯罪量刑、尤其是判处死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有两点明显变化:一是在数额特别巨大之外,强调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是在判处死刑之前,要先考虑无期徒刑。
对于即将在立法机关获得认可的第二点变化,司法机关早已进行过尝试。2010年,《财经》杂志曾经统计,在50名具有详细司法审判资料的高官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约10%,死缓的为26%,无期徒刑的为14%,其余50%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九成贪腐官员得以保命。
在阮齐林看来,这是对死刑进行特别限制的一种体现。“因为死刑和其他刑罚不同,适用时经常要对反面因素加以考虑。”阮齐林说,但凡能够找到宽恕的理由,法院就应该尽量为被告人免除死刑。
“自杀的涉贪官员
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
其实,刑法修正案(九)在贪贿犯罪方面体现的改变,本该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实现。
当时,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的两个重要目的,一是在立法上部分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调整贪贿犯罪的量刑标准。然而,草案出炉前,有媒体将二者混为一谈,称“刑法修正案(八)考虑对贪贿犯罪的人废除死刑”。
“消息一出,简直是人神共愤。”全程参与刑法修正案(八)修订的卢建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为了消除公众误解,为死刑废除迈出第一步创造舆论气氛,调整贪贿犯罪量刑标准的议题被搁置了下来。
对于刑法学界来说,废除贪官死刑并非不可触碰的话题。早在2003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泰斗王作富便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职务犯罪死刑立法需要反思和检讨》,结果惹来骂声一片。
“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实际上很少直接呼吁废除贪官死刑,我们一直主张的是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曾为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辩护的田文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国家,这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而贪贿犯罪作为经济犯罪之一种,也在主张废除死刑的范围之内。
类似的观点,也在司法机关内部悄然蔓延。2006年,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除毒品犯罪外,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其他贪利型犯罪,应当废除死刑。而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全国法院当年判处死缓的人数,第一次超越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
对于贪官获死刑,钱列阳始终不认同那是最严酷的刑罚、最有震慑性的预防手段。“有的案件里,你会发现贪官被纪委找去谈话后直接就自杀了。”钱列阳认为,这本身就说明一些贪官不怕死,死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几年里,自杀的涉贪官员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所谓 贪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
2015年的前3个月,接受立案调查的省部级官员又已超过10人。阮齐林认为,在这个多事之秋,出于反腐的需要,考虑到公众对贪贿嫉恶如仇的情绪,继续对“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贪贿犯罪适用死刑,仍是一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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