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由于巨额受贿,湖南高速公路系统的两名国企高管彭曙、胡浩龙一审获死刑。尽管二审、死刑复核等法定程序尚未走完,但这枚重磅炸弹,足以令许多正在等待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涉贪官员心惊胆寒。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664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其中厅局级以上589人、省部级以上28人。由此可见,2015年将成为贪腐官员密集受审的一年。
中共十八大后,反腐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但在严格控制死刑的大背景下,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贪贿获死刑的案例几近于零。此次,湖南娄底中院一案判处彭曙、胡浩龙两人死刑,似乎是在释放严厉反腐的又一信号。这一判例也令针对涉贪官员的量刑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
2001年,36岁的彭曙就职于湘潭市岳塘区政府,38岁的胡浩龙还是株洲市广电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二人通过向时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冯伟林行贿,顺利进入高管局下属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成为手握实权的正副经理。
此后8年,彭曙、胡浩龙二人又共同向冯伟林行贿,并先后入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多个国企。2011年东窗事发前,彭曙已是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副总经理,胡浩龙则成为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据媒体公开报道,彭、胡履职期间“见缝插针,四处插手项目招投标”,不仅涉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公路广告,还染指“新时代广告文化园”等房地产项目。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2年至2010年间,彭曙受贿人民币1.8815亿元,胡浩龙受贿人民币1.7007亿元、港币10万元,二人犯有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判决一个月后,中共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守盛在全国两会期间向媒体表示,湖南对高速公路领域“塌方式腐败”的反腐态度是“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有法律专家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彭、胡二人虽然均在上诉,但在省委的上述表态之下,湖南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即便到了死刑复核层面,最高法院恐怕也会保持逻辑上的统一,予以核准。
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看来,目前的反腐工作有两个着眼点,“一个是底盘,一个是天花板”。而彭、胡的死刑判决,正是“底盘与天花板的相互适应”。
按照卢建平的思路,目前经常提到的对腐败“零容忍”,正是中共反腐的“底盘”。这个“底盘”表现在法律层面,就是对贪贿行为降低打击门槛、扩大打击面。 2014年后,中纪委网站一周数人、甚至一天数人通报被调查问题官员的频率,检察机关一万多人的职务犯罪查办数量,都是对腐败“零容忍”的明证。“但 守住底盘 并不意味着每人都要判个十年八年。”卢建平说,对于大多数人,刑罚力度还是相对较轻。
而反腐的另一重维度“天花板”,代表着重罪重刑的上限——也就是对最严重的贪贿行为适用死刑。“如果自始至终一个贪官都不死,会有人感觉反腐像哄孩子一样,只是轻轻拍一拍。与零容忍的下限相比,上限就会显得不协调,有些交代不过去。”卢建平认为,对彭、胡案的判定透露出一种态度:对于贪贿犯罪,少用慎用死刑不代表不用;必要时,死刑还须适用。
情节重于数额的量刑趋势
事实上,中共十八大后,彭曙、胡浩龙并非第一拨因为贪贿被判死刑的国家工作人员。广州市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被媒体称为“广州第一贪”,涉案金额超过3亿。去年12月,张因犯有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三人以外,同为2014年受审的高官无一获死刑。比如,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原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素毅受贿1073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1095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4755万,被判处死缓;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3558万,被判处无期徒刑……
从这些数字来看,很多人大概会把涉案金额是否过亿作为贪官生死的分界线。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认为,受贿案件中,涉案金额的确是最主要的量刑标准,“这是大家一眼就能看出来的”。
依据1997年刑法,个人受贿数额超过10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但随着经济发展和贪贿大案不断涌现,司法机关量刑时逐步放宽了涉案金额与刑罚的对应关系。即便如此,如果涉案金额超过百万,也算是“数额特别巨大”。
阮齐林同时表示,对贪官是否判处死刑,还要看有没有其他后果。在不涉及命案的情况下,“是否因为受贿违背了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否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造成恶劣影响等等,都是可能导致死刑的理由。”阮齐林说。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对阮齐林的观点表示赞同。在钱列阳看来,“ 罪 是立体的,由多方面行为构成,绝不仅仅是涉案金额这么简单。”一名涉贪官员归案后是否承认错误、积极退赃,是否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转移到国外无法追回等,都是评判罪行的重要标准。钱列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些表现比数额本身更加重要,在量刑时能够起到关键作用。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