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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非正常死亡”:有人被脱光放入冰桶中闷死

www.sinoca.com 2015-03-02  财经网


  应对与干预

  “如果自杀官员确实如媒体报道,将自杀当作解决自己及家人贪腐问题的方法,那么相应地,有关部门应提供其他应对问题的选择,令官员清楚明白:如果自己或家人负有法律责任,自杀并不能抹杀法律责任;如果自己或家人原本清白,也有希望可以循正规法律途径解决危机。”叶兆辉说,在香港若有自杀发生,在死因不清晰或有疑问时,通常会送往死因庭接受调查。死因裁判官为司法人士,有权命令警方调查死亡个案,并对死因进行公平、公正的研讯

  同样不可知的,是官员非正常死亡的真实数字。可以肯定,被公开报道的案例只是部分。

  对99个案例的统计显示,大部分案例在被媒体获悉后,有关部门会向社会或媒体公开证实,还有少数案例官方会主动通报。不过,仍有18个案例的公开材料看不到官方部门的公开回应(消息来源是知情人士)。

  叶兆辉认为,从专业人士角度出发,通常并不鼓励报道自杀新闻,因担心引起模仿效应。但当自杀涉及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人士,关涉社会公共利益时,公众的知情权应受到保障。如有涉及官员贪腐问题,通常会循法律途径解决,媒体亦需尊重法庭的审理规范。

  相关案例显示,对于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部分地方政府已能适应以新的技术方式回应社会。除了传统的渠道,如向官方媒体发布通稿、举办新闻发布会外,有些政府部门会比较及时地通过官方微博、政务网站发布有关权威信息。

  这其中,发布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有些是非正常死亡官员所在的单位或办案部门发布消息,有些是当地政府办公室或宣传部门统一回复,有些则是当地警方发布。

  不过,发布的内容较为简要,通常表述“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无后续公开。除少数案例确已被纪委立案或进入司法程序外,官方的回应或证实很少明确其本人或同事、家属等是否卷入违纪或涉腐调查。因此,个别官员自杀后即便被官方证实患有抑郁症,但仍难以消除其涉嫌腐败的传闻。

  据齐杏发观察,对官员自杀,官方倾向于低调处理。“如自杀官员可能涉及腐败窝案、串案,深入调查会牵涉到其他人,更不愿主动选择公开,其影响就是助长官员利他型自杀。”另外,一些官员自杀后,不再被追究违法违纪问题,有关财产也可能因此得到保全。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聂辉华则认为,贪腐官员选择自杀,是因自杀带来的收益超过了自杀成本。一旦发生涉贪官员自杀事件,有关政府部门希望风险最小化,大事化小。“如果如实披露涉贪情节,可能牵连更多官员,导致人心惶惶。”

  聂辉华认为,这与当前纪检监察体制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有关:“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是独立办案,当地党委和政府不能直接干预,自然就难以掩盖真相。”

  “如果自杀官员确实如媒体报道,将自杀当作解决自己及家人贪腐问题的方法,那么相应地,有关部门应提供其他应对问题的选择,令官员清楚明白:如果自己或家人负有法律责任,自杀并不能抹杀法律责任;如果自己或家人原本清白,也有希望可以循正规法律途径解决危机。”叶兆辉说,在香港若有自杀发生,在死因不清晰或有疑问时,通常会送往死因庭接受调查。死因裁判官为司法人士,有权命令警方调查死亡个案,并对死因进行公平、公正的研讯。“通常社会公众会尊重死因庭的调查结论。如果涉及政府官员,政府也通常会依照死因庭的结论作出回应。”

  对此,任建明称,在新加坡1986年发生的因被调查而自杀身亡的国家发展部长郑章远案可供借鉴。郑章远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其予以否认后自杀,之前写信给私交不浅的时任总理李光耀。之后,郑章远家属还向李光耀提出,为保全名誉请求验尸庭不对尸体进行研审。但是,新加坡国会最终成立了调查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公开结果,还推动修法,如涉嫌贪污的官员去世,一经查实,其名下资产超出正常收入来源的部分仍可视为贪腐所得,法院可判决罚没因贪污获得的收益。

  与之类似,北京市委原常委、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因经济犯罪案发于1995年4月自杀。当年7月,中央纪委查明,王宝森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大肆侵吞、挥霍、挪用公款,腐化堕落,决定开除王宝森党籍。中央纪委称,王宝森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等。

  有关王宝森案涉案资产的处理并无公开,相应的修法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才真正进入立法层面,并于2013年起实施。新法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截至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贪官死亡后遭没收财产的仅有一例:2015年1月,江苏南通中级法院裁定没收南通市房管局原局长陈西非法所得711.25万元。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死亡。

  聂辉华认为,新条款的适用面临两个难题:一是涉贪官员自杀后,线索可能中断,造成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没收其违法所得。二是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死者为大”,一般不会对死者穷追猛打。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向社会如实公布官员自杀原因和相关案情,彻底堵上自杀者“死后一了百了”的侥幸心态,不能隐晦地以“健康原因”遮掩。另外,反腐调查应规范化、透明化和制度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冤假错案。

  那么,如何对官员自杀进行干预?许燕教授认为,应从影响官员压力的自变量入手,净化政治环境。目前,中央已经提出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不过,重构政治生态之路“艰巨繁重”。在具体改革路径上,应简政放权、改革选人用人体制、加强公务员职业素养的教育、提高公务员工资等。

  “核心在于建设廉洁政府。不少官员本身也不想腐败,但环境诱使其腐败。至少从我的公务员经历而言,大多数公务员不希望处在腐败圈,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当人人都不能腐败,对公务员自身是最大的保护。”齐杏发对《财经》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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