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问题
《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还有一个核心论点是,亲人对这篇报道拥有最大意见权重,所以复旦学生无权为同学发声,这逻辑实在是有些耍流氓了。复旦的公开信抨击的是那些已经发出的报道和传播报道的媒体,公布死者照片,连打码都懒得打,还暴露大量个人信息,是违背最基本的新闻伦理的,这种新闻伦理并不以亲人的意见为转移。至于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是在媒体违背基本新闻伦理的行为发生后,复旦学生对媒体进一步行为的担忧。这就像你打我一顿,我下次见到你怕了,然后你说「有啥可怕的,真是太矫情了」。
最后回过头来谈一谈它的另一个论点,媒体人认为社交媒体上的资料是个人自愿公开的,因而不具有隐私的属性,这显然站不住脚。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填写个人信息,公开发布自己的动态」和「允许大众媒体报道自己在社交媒体上的个人信息和动态」是两件事情,普通个人的社交媒体与大众媒体的传播范围完全不在一个级别,举个例子,你可能会在朋友面前说我讨厌咸豆腐脑,但是你就一定愿意对着镜头说我讨厌咸豆腐脑吗?
就像我们耳熟能详的「人肉搜索」,也是将个体散布在茫茫网海中的信息搜集起来,用碎片化的信息拼凑出一幅较为完整的图像。但这种拼凑到底是为了还原真相,还是网络暴力,恐怕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纯谈媒体是否有权利公布个人社交网络上的信息内容,在新闻伦理学还没有一个定论,而那位面目模糊的媒体人,却将之作为一个貌似不证自明的定理来表述。
而这篇文章最让我们不舒服的一点是,男子汉大丈夫行走江湖,行不更名坐不改姓,如果你怕被人骚扰用个假名也行,何必用不清不楚的「媒体人」来指代那个充满表达欲和攻击性的自己?
《在满足知情权与消费遇难者之间——“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讨论(之一)》
文/“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
(本文是基于一次非正式的圆桌讨论整理出的对话记录。)
讨论背景:
2014年12月31日晚上海外滩发生踩踏事件,致36人死47人伤。随后有媒体报道称遇难者中有一位复旦大学女生,很快该女生的个人信息被多家媒体披露。
2015年1月1日晚22点55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帖:“昨夜外滩踩踏事故中,我校一位同学伤重不治。在学校发起的向家人和辅导员报平安接力中,她的父母没能收到她的安好短信。老师、同学、朋友们的祈祷,再也唤不回她熟悉的身影。我们表示无比沉痛的哀悼!望有心人帮转,呼吁媒体尊重她、保护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让逝者安宁。”
1月2日,包括“复旦大学校友会”微信公共号在内的多处转发,使得一篇注明来源为“复旦易班”微信公共号的帖子《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引起关注。该公开信认为:“在这一篇报道中,媒体大篇幅的引用了杜同学的私人资料:年龄、生源地、专业、生平喜好,甚至是生前的男友的话语,那么我想问一句,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并提出四点对媒体伦理的看法。
随后,微信公共号“微观者说”1月3日以授权转发的形式转发了一篇题为《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的文章。文章提到,“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发生后,复旦大学部分学生纷纷指责媒体,甚至要求遇难者家属不要接受采访,有些让人匪夷所思。一位广州媒体人在车上写了这样一封致部分复旦学生的公开信,征得作者同意,本微信公众平台予以转发,欢迎讨论。”该文章认为:“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如人人网、微博、QQ空间,推特,只要当事人主动发布,这些信息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而且是对每一个能联上网的人类的公开。在现今这个公开范围约为60亿,其非隐私性也不以当事人生死而变更,媒体引用无碍。”
圆桌讨论主持人:
陆晔(以下简称L),复旦大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参与者:
谢静(以下简称X),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赵民(以下简称Z),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葛星(以下简称G),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讲师,日本东京大学博士候选人。
主要观点提示:
在没有违背法律和媒介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公布和不公布这些信息,对于知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而知情权必须事关公共利益;第二,为报道对象以及相关的人设身处地想一下。
媒体如果借公众知情权来满足大家的情感消费,是市场主义而非专业主义。
不能笼统的说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就视为接受采访。另一方面,公众也应提高对社交媒体性质的理解,不要乱发乱转。
在新媒体时代,许多界限都已经烟消云散,甚至专业主义自身。这也是我们不能忽略的。所以,我们着力关注的是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重构。
讨论正文:
L:个人在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媒体可否引用?这个问题指向了新媒体时代对传统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及操作原则和伦理的新挑战,今天我们的讨论就从这儿开始。
G:如果是就两篇公开信来“就事论事”的话,我赞同“部分复旦学生公开信”的人道主义情怀,但不赞同其中对媒体的一些判断和指责;同样,我也赞同那位写公开信的媒体人对于新闻操守的态度,但是不赞同关于互联网信息采集的一些观点。
Z:是否是好的新闻报道与报道是否违背伦理,是两件事。事件本身有这么多角度可以报道,如果因为最早有报纸因为遇难者之一是名校学生,再有青春、美貌、汉服倡导者或其他一些容易吸引人注意力的要素,其他媒体就跟着一窝蜂的报道该复旦女生的消息,这肯定是懒惰的、无新意的报道。但并不一定是有悖专业伦理。
X:具体到这件事情上,我觉得未经授权使用照片和私人信息有些不妥,但难说是大问题,或者并非要害。关键是这样的报道有无价值,是否关乎公共价值,是否消费悲情。我们今天的讨论显然不应该就事论事。一方面,公众对媒介不应该苛责,迈克尔·舒德森那本书《为什么民主需要不可爱的新闻界?》,很清晰地表达了大众媒介之于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媒体人也不能避而不谈新闻报道的公共价值,这是无法回避的——正因为缺乏公共价值,才使得相关报道变成了悲情消费,引发了人们对媒体的不满。
L:对,媒体报道的公共价值,是判断一则报道优劣的基本要素。这里面也必然涉及到灾难性报道如何讲述遇难者的故事?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为什么媒体关于复旦女生的报道会引起复旦师生的反感?有媒体记者觉得“炒作”、“煽情”都是非常严重的指控,而记者报道复旦女生,只是深切的为年轻生命的逝去而惋惜,是人之常情。
G:关于为什么本次报道会引起复旦师生的反感,我觉得“反感”是正常的,因为我们会觉得这个孩子,不管认识不认识,因为都是复旦人,会有种类似家人的感觉。但是正因为从这一角度来看,媒体和这位同学之间,没有这种情感,所以也就不觉得需要这一方面的考量。如果只是限定在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双方的立场不一样,“反感”自然出现,这是没办法的,也是没必要一定要去试图消弭的。当然,如果双方能理性交流,也许能减弱冲突。如果记者确实是因为之前恰好就汉服问题采访过这位遇难者,深感惋惜,就要报道她,我也觉得是站不住脚的解释。记者认识这位同学,不代表就一定要写她。要写她,不代表就一定要用这种方式来写。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