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逃、逃向哪
在《财经》搜集的48名外逃的国家工作人员中,18人来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14人来自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人员,有15人服务于金融机构且以银行为主。级别最高者是云南省原省委书记高严
据统计,此次公安部缉捕劝返的318名嫌疑人中,被劝返者约47%,约有半数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等犯罪。
在外逃人员中,公众更加关注公职人员即官员的外逃及缉捕情况。目前,最高检还未公布此次专项行动的“战果”。此前的公开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4年6月,检察机关从境外缉捕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28人。
有名可查的最早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是陈新国,他是原中国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保成路商场经理。最高检在1991年的工作报告中称,“值得严重注意的是,不少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出卖国家经济情报,策划携款潜逃。”其中广东省已有200多名严重的贪污、受贿罪犯作案后外逃,已追捕回80多人。报告称,这类案件在内地也有,如陈新国贪污200多万元后携款潜逃国外。
三年后,最高检的工作报告称,“近年来,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携款潜逃情况突出,有的犯罪分子备有多国护照,把巨款存到国外境外,犯罪得逞或罪行败露后就外逃。”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原巡视员、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风对《财经》记者称,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是相当长时期的现象,很难具体划定最早起始年限。在没有签署引渡协议、司法协助条约时,“对这类问题一筹莫展,曾经一度饱受困扰。”
中国逐渐建立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机制是在近30年内。“上世纪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陆续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等,才获得境外追逃追赃的法律手段。”黄风称。
《财经》记者梳理了公开信息可查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外逃个案,共涉及83人。其中,48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金融机构人员),除4人信息缺失严重外,另31人涉及经济犯罪。
分析其中20名有诱因可查的国家工作人员案例,其中15人系因得知被举报、利益相关人被查、被办案部门谈话或调查后外逃,另5人因借款、赌博、炒股无法偿还而外逃。
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在逃或“失联”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担心贪腐问题暴露而逃之夭夭;另一种是因违规经商、参与赌博等导致债台高筑,无法还债而脱离工作岗位不知所踪。外逃的途径则有多种,如利用事先准备的假身份证、假护照跑到国(境)外,有人是利用出外访问、考察之机滞留国(境)外不归,有人是请休假期因私出国(境)不归。
目前,中国境外追逃的途径有四: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其中引渡程序最为繁琐、周期长。
在48名国家工作人员案例中,有20人查不到缉拿归国的信息,1人因癌症亡命美国,另外27人被缉捕归国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000年后(含2000年),在2000年前归国的仅有3例。
中国与俄罗斯和蒙古国签订引渡条约较早,分别在1995年和1997年。中国分别从两国引渡的首例职务犯罪嫌疑人,出逃时间都在1998年,但成功引渡各耗时四年和两年,可见国际司法合作的复杂、引渡程序的繁琐。
黄风曾参与40余项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等谈判及有关文本的准备,并参与办理一些案件的国际司法合作事务。他称,近年来中央对境外追逃追赃较为重视,反腐力度加强后,对职务犯罪的追逃追赃更是反腐的重要一部分。
“中央纪委起主导作用,其从2002年起把追逃追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进行有关的法制建设和个案协调。”黄风介绍。法制建设方面,当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生效)处于酝酿、起草阶段,中国要加入就涉及有关制度的对接问题,因此中央纪委牵头,联合“两高”、公安部等开始进行法制建设和相关改革,比如刑法、刑诉法的修改与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等签订;个案协调则是因在引渡的案件中被请求国会提出判刑的要求,必须有专门机构协调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
2005年和2007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分别建立境外缉捕和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的联络协调机制,办公室均设在中央纪委。
黄风把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外逃的人群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第二类是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第三类是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等企业经营与管理人员;第四类是民营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人员;第五类是私人。
“私人、企业类人员多是在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后携款潜逃。”黄风认为,后三类人因流动性大难以统计具体数字,但第一类和第二类的数据易于统计且是追逃追赃的重点对象。
在《财经》搜集的48名外逃的国家工作人员中,有18人来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14人来自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人员,有15人服务于金融机构且以银行为主。其中有明确信息可查的、厅级以上干部为13人,级别最高者是云南省原省委书记高严。
黄风介绍,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外逃到发达国家,仓促、临时逃跑的则多选择周边国家。
统计显示,在有逃向信息的45名国家工作人员中,有10人流窜至两地及以上,逃至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的共有30人次,逃往中国近邻国家和地区如泰国、柬埔寨、菲律宾、缅甸、俄罗斯、日本、蒙古、香港的有21人次。
与此对应,经济犯罪的外逃者选择前述发达国家的有13人次,选择前述近邻国家的有15人次,还有人出逃非洲。
其实,公开信息可查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外逃和追逃个案仅是少量。公安部曾发布,2008年至“猎狐2014”行动前,先后从5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功追回810余名经济犯罪嫌疑人。
最高检自2003年的历年工作报告,向社会回应了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情况,但未细分有多少人是从境外缉捕归案。报告显示,自2000年开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追逃行动,自2002年底共捕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5115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0多亿元。2003年至2007年,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4547名,追缴赃款赃物244.8亿多元。随后五年,职务犯罪追逃和追赃分别增长37%和126%。2013年,追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追赃101.4亿元。
因此,2003年至2013年间11年的数据显示,平均每年抓获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约1048人。对比2012年至2014年6月两年半内,检察机关从境外缉捕归案职务犯罪嫌疑人28名来看,如不考虑境内、境外在逃的比例,可知上述数字中境外追逃追赃的比例极小。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