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的辩护人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受袁某某160万元、梁某某40万元、陈某某40万元、李某某66万元、王某某79.95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二,上诉人王志刚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三,上诉人王志刚没有占有曾某某所送200克黄金的主观故意,不宜认定为受贿;第四,杨某某所送20万元,是与上诉人王志刚之间的民间借贷。
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达“(2014)眉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做出这个结论之前,眉山中院都逐一阐述了“不予采纳”的理由。比如:上诉人王志刚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王志刚收受袁某某160万元、梁某某40万元、陈某某40万元、李某某66万元、王某某79.95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
“经查,证实以上5笔受贿事实的证据有请托人的证言,以及关于请托事由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且王志刚在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亲笔书写的自书材料以及2012年12月14日的供述中予以承认。虽王志刚在之后的讯问及庭审中予以否认,但不影响其以前供述的真实性。受贿犯罪较为隐蔽,行、受贿双方关于犯罪行为的供认,是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虽王志刚的供述与请托人的证言在某些细节上不能吻合,但对于受贿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能够得到印证,一审根据在案证据作出相应事实认定,并无不当。王志刚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再如:王志刚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所送20万元,是与上诉人王志刚之间的“民间借贷”。
“经查,王志刚之女于2008年购买住房,其购房款26万,是王志刚亲属用代为其保管的126万元进行支付。王志刚于2011年向杨某某‘借款’20万为其女儿购房的行为,既无借款的必要,也无使用的实际,更无归还的表示,故应认定为王志刚以借款之名行索贿之实。”
《刑事裁定书》写道:“上诉人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1月17日,王志刚已被解押至锦江监狱服刑。
自我剖析
第一次收礼。“那是1985年左右,当时我还没结婚,只是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名小侦查员。”
第一次送礼。“一个周末的晚上,见灯亮着,就怀着忐忑的心情敲开了领导家的门……”
第一次出轨、第一次投资经商办企业、第一次进入娱乐城……
“1995年以后,因为自己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自我的私欲极度膨胀。”
后记
知耻后勇为荣誉而战
王志刚案,给眉山警方带来的震动,几乎人人都可以想见。
眉山市公安局一位领导分析:王志刚之所以受贿那么多,是因为他握有处罚权,“很多人就勾兑他。做市局副局长时他分管‘四侦’,即刑侦支队、经侦支队、技侦支队、禁毒支队,最后又加了个财务。实权很大,有时甚至‘一把手’的意见他都不理。”
目前,眉山警方以“知耻后勇”之姿态,为荣誉而战。对内高压管理——执行“两个凡是”政策:凡是涉赌场所被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一次的,辖区派出所所长诫勉谈话一次;凡是同一涉赌场所被查处两次以上的,视情况免除辖区派出所所长职务;对外高压打击——执行“三个一律”原则:对查获的电玩涉赌场所参赌人员,一律治安拘留,对开设赌场的老板一律刑事处理,对说情的党员干部一律交纪委处理。同时实施“三个必查”:有群众举报必查,有媒体报道必查,有领导批示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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