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圈子
“第一次和他见面的人,都会强烈感受到他的爽快、豪爽;琴棋书画都来。喝酒很豪爽,酒量大,白酒可能能喝斤把。他有喝麻的时候,但从没看到他醉倒过。”
“脖子上戴大金链子,红衬衣、绿裤子;他本来有头发,却刮成光头,还戴花头巾;有时又是拖鞋、短裤、背个黄色帆布军挎,上面有‘为人民服务’字样。”
“只要休假,他就到庙子里去,念经、写诗。还喜欢摄影,拍了很多庙子的照片。他拍的照片,角度、光线,都和一般人不一样,很特别,也很美。”“他抽烟只抽红河V8,喝酒只喜欢‘五粮春’,在酒吧都喝‘五粮春’,但必须加冰。见到朋友,他走过来,敬个标准的军礼,然后一口酒干了。那一杯,应该有一两左右。”
坐骑号牌为“川OZ4444”,“车上一般只放哀乐CD。有朋友劝他,在车上放哀乐,让人听着不舒服,晦气也重。他听了只哈哈大笑,说怕个毛,人总有一死。”
“他的圈子非常杂,党政、企业,其他各行各业,包括酒店、娱乐的……都有。”“他就是小政府,白天在办公室干公家的事;下班后,用自己的方式,解决政府不能解决的事。”
2014年5月16日,青神县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被告人王志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他写道:“面对材料纸上‘我的第一次’的标题,两行冰冷的泪水慢慢流下。”11月17日,王志刚已被解押至锦江监狱服刑。
N多“第一次”
“一桌子的人从上到下都对我拍马屁,说我如何义气、如何江湖、如何仗义……”“什么原则、什么法律、什么公安干警的基本要求全忘得一干二净,变得忘乎所以了。”
2012年7月31日晚,王志刚以眉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身份,接待攀枝花市法制考察组一行。
突然,王志刚的手机响了,电话里通知说局里有急事。王志刚10分钟内就赶回了市局,在办公室里等待他的,是四川省公安厅和眉山市纪委的办案人员……
2012年12月31日,王志刚在某间屋子里,提笔写下了《我的第一次》。
这份15页A4纸打印的《我的第一次》,包括:第一次成功抓捕罪大恶极的罪犯,第一次将军功章别在胸前,第一次忐忑不安偷报加班费,第一次将刑警队接待用烟带回家,第一次把自己用于招待女朋友的餐费开成因公发票……接下来,“面对材料纸上‘我的第一次’的标题,两行冰冷的泪水慢慢流下。”
第一次偷钱。“那是大约刚上小学不久,一个炎热的夏天。生病的母亲为我做好午饭,守着我吃了以后,在病床上小睡。看着熟睡的母亲,不是想如何照顾她的体弱多病,而是伸出了肮脏的小手,取过母亲的衣服,从里面摸出一个五分、两个两分、一个一分的硬币,迅速放进自己的裤包,一溜烟跑了……”
第一次收礼。“收礼的次数太多了,多得不可计算。可追根溯源,我究竟是什么时候收礼物的呢?”“那是1985年左右,当时我还没结婚,只是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名小侦查员。”一个收荒匠多次收购价值大的赃物,“受审后有一天,一个中年妇女敲开我家的门,说找王公安。”来人提了一大堆东西:鸡、腊肉、香肠,“母亲一把拦住我,对那中年妇女说,志刚做事为工作、为人民,是应该的,收了东西就不应该了。那妇女最后拿走了礼物。母亲事后教育我:办事,公安局给了你工资,应该够花了,不能收人家的东西。”“一周后,在我回家的路上,那个妇女拦下我的自行车,叫我收下一条烟。回去一看,烟下面还有两百元人民币。虽然只是皱巴巴的十元一张的,可这是我好几个月的工资啊。在我的不安中,我又心安地收下了。”
第一次送礼。“一个周末的晚上,见灯亮着,就怀着忐忑的心情敲开了领导家的门……领导妻子笑着说客气,就收了……”
第一次出轨。“这真是一件难于启齿的事……1994年底,一个雷雨交加的夜晚,在一个卡拉OK厅,我同年轻美丽的某某认识了……反正我知道,有了第一次出轨,就有可能以后的越轨、追尾、撞车、翻车……甚至燃烧爆炸。”
第一次投资经商办企业。“1992年,我已经30岁了。我们三个朋友合伙在眉山城里最繁华、最宽阔的街面开了第一家火锅城。”“开业收的各项礼金,具体虽然记不清了,但当时我拿着收到的礼金时说的一句话还记得:这一天,狗日的要当我十年的工资啊。”
第一次进入娱乐城。“1995年以后,因为自己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自我的私欲极度膨胀。”“秋天的一天,我被当时几个眉山社会上的老大邀请去喝酒聚会。一桌子的人从上到下都对我拍马屁,说我如何义气、如何江湖、如何仗义,又如何在公安工作上说话算数、一句顶一万句。”“什么原则、什么法律、什么公安干警的基本要求全忘得一干二净,一个人变得忘乎所以了。”…… ……
被判15年
2013 年11 月27日,青神法院审理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2014年5月16日,王志刚被判十五年。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27日,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2014年5月16日,青神县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被告人王志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王志刚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1日,眉山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志刚的亲朋及关心此案的社会人士,见到了法庭上的王志刚:浅浅的短发,黑色运动背心。
在整个上午和下午的庭审里,大部分时间是王志刚在陈述上诉理由。主要有:第一,一审法院审理时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未审查上诉人提出验伤申请,程序违法;第二,一审判决未排除非法证据,事实认定错误;第三,上诉人王志刚在办理彭涛取保候审过程中正常履行职务,没有徇私枉法,不构成该罪。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