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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哈木庭审纪实:被告人要求用汉语进行审问(图)

www.sinoca.com 2014-09-24  京华时报



  3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并在“维吾尔在线”网站以虚假数据公开发表调查报告,在课堂上引用其内容,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视听资料显示,被告人在课堂上称:“同胞要独立,这个比例不低,占了13%的人要独立,然而还有相当大比例的人,有说87%的人,我没有记错,是要自治的,高度自治,但这些高度自治的人,要是没有自治,绝大部分支持独立。”

  据公安机关调查掌握,被告人并未组建课题组,不仅没有到上述地区进行过社会调查,也没有在网上做过任何问卷调查。

  证人帕某的证言:“这个调查我是在‘维吾尔在线’网站上看到后才知道的,但是我从来没有见到过什么问卷调查,也没听说过。”

  在法庭上,被告人辩称:这个调查文章的作者不是我,我只是提供过专业建议。我自己也做过调查,但没有公布数据。被告人与辩护人均未出示关于做过调查的证据。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称“我的自治观点很明确。”“我是自治派。”“我希望新疆以联邦的形式留在中国。”

  4借个案造谣生事,制造事端,煽动民族仇恨

  检方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及其集团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视,鼓动维吾尔族群众对抗政府,为暴恐活动制造借口。

  证据显示,2013年巴楚“4·23”暴恐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在明知中央媒体已公布案件事实情况下,仍指使他人在“维吾尔在线”网站撰写、转载《新疆巴楚居民称:警民纠纷酿血案》,称“因社区干部和警察掀开一位维吾尔女性的面纱,导致警民发生冲突,最终酿成血案。”视频显示,被告人在课堂上借 “4·23”案件宣扬暴力。“用暴力抗争对付暴力,我佩服他们,他们是英雄。”“平和的我也可能去杀人,去反抗。”

  鄯善“6·26”严重暴恐案件发生后,“维吾尔在线”网站公然造谣称“惨案由强拆征地引发”,并连续发表多篇煽动性文章。

  证人罗某证实,去年10月,北京发生暴恐案件,伊在微信朋友圈里发表文章称这不是恐怖案件。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辩解,政府没有公布证据,自己不知道事实真相。

  公诉人指出,“4·23”等暴恐案件发生后,媒体及时公布了案件起因等情况,明确了案件定性,被告人辩解与事实不符。

  5煽动暴力,粉饰暴恐、支持暴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示的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在课堂上宣扬暴力,如“不要以为暴力抗争就是恐怖活动。对维吾尔人来说这个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争,可以反击它,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黄继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方式进行抗争。”

  辩护人称,被告人曾公开表示反对恐怖主义,学生听了他的课也没有走极端。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言行的严重后果。2009年“6·26”韶关事件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互联网络炒作该事件,“维吾尔在线”网站伊力哈木·土赫提专栏发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谐共处的神话》等文章,攻击政府,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恨。在“维吾尔在线”煽动性的文章及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言论的影响之下,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划、实施了非法聚集,引发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旁听者说

  庭审现场体现控辩地位平等

  旁听此案的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刑事诉讼法博士艾尔肯·沙木沙克表示,此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程序公正,令他印象深刻。在两天的庭审中,他看到控辩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合议庭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每一次要求发言都得到了法庭的准许。无论是合议庭和公诉人均使用法言法语,与被告人平等对话。此外,在被告人提出要求时,法警经法庭准许向他提供了矿泉水和润喉片。

  两天的庭审和随后的判决让旁听群众阿依古丽·牙合甫感受深刻,“庭审让我们认清了伊力哈木的真面目,他打着为民族代言的旗号,其实是在实施分裂活动,鼓吹暴力恐怖,他不仅是法庭判决的罪犯,还是民族的罪人”。

  旁听庭审的新疆师范大学昆仑学者特聘教授刘宾认为,宣扬和煽动暴力比暴恐行为的危害还要大,严打暴力恐怖犯罪不仅要对准暴力恐怖行为,还要对准意识形态领域的分裂思想、暴恐思想。“要净化讲台,绝不允许第二个伊力哈木存在。”

  专家解读

  言论自由权利应有法律边线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认为本案的判决定罪准确。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网站组织了一批人,实施了一系列的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犯罪组织成员固定、目的明确、行为统一。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种种犯罪行为均显示出,这不仅仅是煽动,而是一种实施行为。被告人的一系列言论、文章、行为都显示出他破坏国家统一分裂新疆的目的,他的言行就证明了主观故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阮齐林认为,此案带来的重要启示是言论自由有法律边线,言论自由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言论自由有法律边线,有底线、红线,即不能煽动暴力,不能煽动民族仇恨,这是国际社会文明准则。挑动一个种族去仇恨、歧视、灭绝一个种族,在人类历史上有惨痛教训,特别典型的是二战中纳粹对犹太人实施种族灭绝行为,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所以联合国公约禁止这样的行为,国际条约惩罚这样的行为,各国法律也把这种行为定为犯罪。言论涉及这些问题都是不可饶恕的,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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