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央视截图
9月17—18日,中央民大原教师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庭受审,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查明,在伊力哈木·土赫提行动及言论的影响下,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划、实施了非法聚集,引发了“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
庭审现场
被告人要求用汉语庭审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2号法庭,旁听位置座无虚席。17日上午10时30分,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身穿红黄格长袖衬衣的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法警带入法庭。
审判长说明,根据被告人申请,庭审活动使用汉语进行。
庭审中,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以不具有分裂国家故意、没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授课内容和发表的文章属学术观点等进行辩解和否认。公诉机关依法、以事实证明乌鲁木齐市司法机关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合法,并当庭出示证人证言、课堂讲课视频、电子证物勘验报告、指认记录、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32组210余份证据,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
控辩双方围绕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真实性、证明效力的关联性等焦点进行充分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
公诉人在最后陈述中指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公正合法,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已经构成分裂国家罪,提请合议庭对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公诉人强调,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作为一名教师本应教书育人,身正为范,而其却食国禄、忘国恩,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悔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从重处罚。
18日19时4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3日上午,法庭一审判决,以分裂国家罪判处伊力哈木·土赫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查明事实
1形成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组织、策划、实施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法庭审理查明,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师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形成了以他为首要分子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伊的领导下,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多名证人证言证实,“维吾尔在线”网站自创建以来,人员的任用、职责分工等都是由伊一人控制,重要敏感文章均由其本人修改、审核,并专门指使通讯员按其要求收集信息撰写、发布文章。
被告人当庭辩解:成立“维吾尔在线”是为了消除各民族间误解,促进交流。“维吾尔在线”没有一篇文章主张分裂。
公诉人出具了公安机关从“维吾尔在线”网站勘验提取涉案的100余篇具有分裂国家内容的文章。
犯罪集团成员、证人肖某的证言:“我们编辑的官方网站文章加了‘维吾尔在线’的观点,比如2013年5月天山网新闻《乌鲁木齐召开反分裂斗争报告会》,我听从伊力哈木的意见改成《乌鲁木齐召开洗脑报告会》,发布到了‘维吾尔在线’上。”
2利用大学教师身份,通过授课活动传播民族分裂思想
公诉人指控,长期以来,被告人利用其中央民大教师身份,通过授课活动,鼓吹新疆独立,传播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诋毁攻击我国涉疆政策,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公诉人出具的学校教学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课堂上公然宣扬分裂思想,如“新疆是你汉人的吗?不是,首先是我维吾尔人的,首先是我们中亚民族的。”“我就不是中国人,因为我是维吾尔人。我们的骄傲是伟大的吐克斯汗。”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课堂上讲课,听课的学生不多,没有造成什么影响,危害不大。
公诉人指出,帕某等7人就是听了被告人的课,受分裂思想蛊惑,才加入到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这正是被告人讲课造成的危害后果。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辩称,我有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公诉人指出,言论自由固然是宪法性权利,但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是不能滥用的。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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