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德国人台森多夫死刑,这是首例德国公民在中国被判死刑的案件。8月27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针对此案件在回答中外媒体提问时做出回应"具体情况还需要核实。"但他表示,只要在中国实施了犯罪,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责。针对记者"是否德国使馆求情,也要判死刑"的问题,孙军工称,"在中国司法主权管辖范围之内,依法行使管辖权是中国审判机关自己的事情。"
2010年6月,台森多夫在厦门街头用铁锤和刀具将他的前女友和前女友的新男友残忍杀害。由于涉案的是一名外籍公民,该案受到各方广泛关注。而就在一审判决作出的当天,德国外交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尽一切能力"阻止死刑的执行,并称"德国政府反对一切形式的死刑,更不用说事情还牵涉到德国公民的生命在海外受到威胁。"
从表面上看,这场因刑事案件引发的外交分歧体现着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别,甚至是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众所皆知,虽然各国法律有着一些共性之处,如公正性、平等性等,但每个国家都有各自具体的法律制度、刑罚体系。相同的行为在不同国家的法律里也有着不同评价,在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如何惩罚方面也有较大差异。
1994年,一位美国少年在新加坡曾被指控喷涂2辆汽车,对另2辆扔了鸡蛋,并藏有偷来的路牌,因此,他被判处鞭打四下和判处四个月的监禁。尽管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写信给新加坡领导人,为其请求免于鞭刑,但仍旧无济于事,少年最终还是遭受了美国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肉刑"。
事实上,外国公民需要遵循所在地法律,违反了当地法律需要接受当地司法机关的依法审判,这早已成为国际通例。属地管辖也被各国明确写入刑法,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在国际交往不断深化的当下,属地管辖的刑法原则已经不仅仅是国家主权的宣示,更体现着一个国家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稳定性,这对于外国国民而言也是一种保护,更有利于形成安定有序的国际交流秩序。
无论何种国籍的公民都对生存环境、生活状况有着连续性、稳定性的诉求,而这一诉求只能通过基于当地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当地法律才能得以满足。毕竟,只有当地人民才最清楚当地的具体状况,才有权选择最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法律制度;只有当地司法机关才最清楚当地法律须如何适用,如何才能实现法律的平等性、一致性与延续性。
很难想象,一个对本国人和外国人区别对待的国家能够形成相对稳定、符合人们生存发展需要的社会秩序。在一个法律可以随意随着外交手段变化的国家,不仅该国国民将饱受其害,外国国民也将被置于终日惶惶不安之中。
尊重所在国法律,可谓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当然,允许国家之间发出不同声音,平等对话,这也是另一项基本准则。德方有权声明本国立场,但是所谓"尽一切能力"则须回归到当地法律制度中,从当地法律出发,尽可能地为本国国民提供法律帮助。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和中方一起充分保障被追诉者的各项诉讼权利,如此才能弥合因法律不同所带来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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