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巨大的资金需求相比,王春成的自有资金杯水车薪。在信贷受阻的情况下,他只能被迫靠稀释股权来融资。2010年4月,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8亿元占股55.77%,春成公司以7.61亿元占股43.31%,总注册资本增至17.57亿元。
此后数年,经过频繁的股东进退,目前铁路公司的股权结构为:春成集团出资15.997亿元占股61.5269%,大唐国际出资5.2亿元占股20%,铁法煤业出资2.6亿元占股10%,马鞍山丰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出资2.093亿元占股8.05%,其余股份由王的其他公司持有。
对于大小企业的股权进退,阜新市铁路办人士认为:“大唐在内蒙古有煤矿,在阜新有煤制气项目,如果参与进运输线来,肯定对自己有利,尽可能地要大股比,自己的煤矿不能受运输的制约。此外,各家股东之间的磨合协商,出于对自身利益及长远发展的规划,也会影响投资决策。”
由于资金链紧张,在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间,巴新铁路一直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直至新增注册资本金以及国开行辽宁、内蒙古分行贷款到位。
在尚未拿到国家发改委核准以前,这条原本作为企业煤运通道的铁路,就已被纳入中蒙联合构筑欧亚新通道的国际战略之中。
2008年,在王春成顺利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同一年,春成集团在乌兰巴托与蒙方达成共识,春成集团愿意出资对蒙方境内珠乔铁路进行勘测、设计,并完成预可研报告。此后,作为中方业主的春成集团,不时与阜新市、锡盟以及背后的两省(区)领导一起与蒙方接洽。
按照锡盟方面最初的设想,除了修建巴新线以外,王春成还要修建巴珠线,原本还为此给王配置了吉林郭勒煤矿。由于资金掣肘,春成集团连修建巴新线的资金都成问题,这个设想后无人提起。
2008年9月,总投资41.77亿元的巴珠线项目公司成立时,1亿元的注册资本金中,内蒙古集通公司占股35%、国电能源占股20%、华润电力占股20%、大唐国际占股20%、锡盟平台公司兴富投资占股5%。
2014年4月,由于国电能源欲大幅减持,各方顺势进行增资扩股,对股权进行了调整。在增资至17.4亿元后,王春成控股的巴新铁路公司持有巴珠铁路公司15%股权。加之正在与蒙古接洽的珠乔线,王春成的控制力遍及整个跨国项目的一二三期工程,可谓民间“铁路大亨”。
修建一条铁路需要协调的事务可谓千头万绪,王春成需要不断与相关政界人士打交道,包括国家发改委领导、原铁道部和路局领导,以及沿途横跨的两省(区)四市九旗县政府领导、各家金融机构等。
与如此之多的部门打交道同时,不免存在利益输送。上述人士介绍,他在外面一天到晚不带秘书,自己来回跑,这类事都是亲力亲为。王春成每天都在凌晨三四点才睡觉,频繁开会,到下班了没吃饭,就在办公室吃饭。平时飞来飞去,很多时候就在飞机上睡。这位人士说,常年不规律的生活下,王春成得了糖尿病,精神压力很大。“他说自己一年365天有364天睡不好觉,每天一睁眼,银行那边好几千万利息等着。”春成集团一家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介绍。
曾经最感掣肘的资金问题,并未击垮王春成。但如今,朝夕间倾覆的高端政界人脉却成为这位“铁路大亨”巨大的隐患。虽然春成集团不愿意承认这一点。
徐才厚案中央发声无偿采矿判定仍无下文
高端政界人脉为王春成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成为其被调查的首要原因。
日前,中央决定给予徐才厚开除党籍处分,国家发言人在公开场合称,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这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军的鲜明态度,表明了我们坚决反对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对于端正部队风气、提振军心士气、维护人民军队形象有着重要意义。日前,中央决定给予徐才厚开除党籍处分,国家发言人在公开场合称,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这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军的鲜明态度,表明了我们坚决反对腐败、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对于端正部队风气、提振军心士气、维护人民军队形象有着重要意义。
报道称,中央决定给予徐才厚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严肃查处,军队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据财经杂志的报道,王春成在内蒙古还面临一场矿权归属的可能的讼争。
在2004年至今的整整十年内,春成集团一直在无偿使用国有的采矿权证从事煤矿开采,并获得巨大的收益。据此,这些职工希望以诉讼方式收回矿权。
报道称,作为当年地方政府国企改制、招商引资大浪潮下的产物,不规范操作的历史瑕疵遗留至今。
2014年6月20日,锡盟中级法院裁定,对这一起诉不予受理。理由是,西乌旗政府当年与春成集团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是政府国有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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