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长达18年
1999年11月11日,此案经两次退侦后,由玉林市玉州区检察院向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沙达华、沙达仁“故意杀人”。
同年12月,玉州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沙寿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在4个月后才将其释放。当时,他已被羁押了两年零四个月。
2000年2月28日,在幼童中毒事件发生四年之后,玉州区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认定,案发前的两三年间,沙达仁因建房与沙耀华、沙寿成(宁传芬丈夫)家产生矛盾,沙达仁用钱收买沙达华,并密谋投毒药死沙耀华、沙寿成家孩子。
1996年2月16日上午,沙达华在沙田镇卫生院门口遇见沙达仁,沙达仁催沙达华下手“药”孩子,并给沙达华200元钱。沙达华便买了10元钱的柑子,于中午12时回家。他看到沙耀华的儿女和沙寿成的女儿在他家里玩,而他的妻子和同村的哑巴覃芳兰也在家中。
随后,沙达华从喷雾器中取出两支含有有机磷的乐果剧毒农药剂放入大门顶上的墙缝里。此后,他以为覃芳兰离开了,便从墙缝中取出乐果剧毒药剂,打开药瓶嘴将药水倒入一只剥开的柑子,然后将柑子分给三个孩子吃。
待孩子们吃完有毒药的柑子,并离开他家后,沙达华将药瓶打碎丢到屋后的竹根处。而吃了带毒柑子的三个小孩,则在回家路上毒性发作,崩倒在地。
澎湃新闻查证获知,庭审中,沙达华、沙达仁当庭翻供,否认密谋投毒杀人,并指控办案警察刑讯逼供。其辩护人也坚持无罪辩护意见,但未得到法院的采信。
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沙达华、沙达仁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对于“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两名“故意杀人犯”,玉州区法院仅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这一结果,受害人和被告均无法接受,双方各自上诉至玉林中院。
2000年6月23日,玉林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8年后,由于被告沙达仁家属的不断申诉,广西高院决定再审此案。2008年6月5日,受广西高院指令,玉林中院在沙达华、沙达仁服刑的平南监狱“公开”审理此案,但依旧维持了一审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再审宣判前一个多月,“买凶杀人”的沙达仁因获减刑提前出狱。而沙达华在服刑13年零6个月后,也提前出狱。
如今,当年卷入此案的9人中,沙达仁、沙达福已经去世。但让人意外的是,涉嫌包庇的5人,至今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对此,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云祥也表示不解。他说:“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该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出具相关手续。”
政法委书记拍板“判两个”
澎湃新闻多方走访获悉,早在1999年9月16日,玉林市玉州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之前,玉林市政法委就组织当地公检法机关开会,正是这次案情“讨论会”,成为决定沙达华等人命运的关键。
澎湃新闻获取的重要资料显示,参会人员包括玉林市公检法三家及政法委多位负责人,会议由时任政法委书记的赵炳火主持。
会上,检方和法院有关人士在发言时,均认为本案证据收集工作没有做好。
检察院代表称:“本案的疑点是毒药是什么,三被告人均翻供,由于时过境迁,证据难以收集,从案发到立案时隔一年零三个月。”
玉林中院有关人士称:“收集证据的工作没有做好,(证人覃芳兰)的语言是关键,但由于哑巴没有文化,不懂‘哑语’,她意思的表达难准确。”
在讨论3名嫌犯的罪名是否成立时,检察院代表认为:沙达华罪名成立,有目击证人,有13次(有罪)供述;对沙达仁、沙寿华做不起诉处理,因为供述不稳定,没有其他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玉林中院方面也认为,“沙达华的罪名可以成立”。对于是否起诉沙达仁,玉林中院方面称,“(证据)只有沙达华、沙达仁的两个的供述,以及一个狱侦材料,二封沙达华写到监外的信件。”但是,“如果排除沙达仁,沙达华杀人动机讲不清楚。”因此,其意见是“两个都可以起诉,由基层检察院审理(应为‘办理’)。”
最终在这次案件讨论会上“拍板”的是赵炳火。他当时表态:“就判两个,大家都发言了,这个案公安的责任心也有问题。”
讨论会的最终结论:由玉州区检察院起诉沙达华、沙达仁,对沙寿华作不起诉处理。
2014年6月27日,已经退休多年的赵炳火,面对澎湃新闻采访时称,这个案子有疑点,政法委协调大家来讨论,反复论证一下,但政法委“不可能拿意见的,不会对案子定性”。
但事实上,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后案件的走向,与此次“讨论会”的结论和时任玉林市政法委书记赵炳火的表态完全一致。
1999年10月28日,玉州区公安局将此案移送玉州区检察院,后者随后向玉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