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2013年8月10日18时许,荆州乡因线路检修全境停电。19时20分许,数百名荆州乡村民到乡政府院内,以抗旱之事责问乡政府干部,乡政府工作人员在乡党委书记汪军的带领下对村民进行耐心解释、劝说,但被告人胡广山、胡名红等人不顾乡政府干部及派出所民警的多番劝阻,强行冲上乡政府办公楼二楼、三楼,对乡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推搡,并对三楼门窗进行损毁。
检方还指控被告人胡名益、张日等乘机使用电工爬电杆的脚蹬子和石块等物对院内三辆公务用车进行打砸并掀翻,整个事件持续近三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经对被损坏门窗及三辆车进行鉴定,价值人民币44016元。
6月17日,在未通知被告人家属和辩护律师到庭的情况下,绩溪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胡名红、胡名益等五人两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将判决书直接交给关押在看守所里的胡名红等人。此外,还判处胡小兵、陈新建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从公安起诉意见书到检方公诉书,再到法院判决书,关于聚众事件,只字没提村民为何以抗旱之事问责乡政府。”辩护律师虞仕俊认为,在审理此案时,不能将村民为何到政府问责政府的动机与闹事行为隔开来谈,必须究查和正视案件的起因。
虞仕俊说,一起犯罪有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主观表现为犯罪动机、犯罪目的,行为人主观认识状态等;客观表现为行为,但整个判决不提老百姓为何去乡政府,事态为什么会扩大,矛盾为什么会加剧,如果不阐述清楚这些过程,就变成了老百姓到乡政府那里无理取闹了。如果阐述清楚,大家就可以理解老百姓为什么要找乡政府。老百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这个责任跟无缘无故寻衅滋事的性质是完全不同,在量刑当中就应该体现出来。
虞仕俊律师认为,对于事先有合理合法诉求的群体性事件,应奉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宽严相济,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并以注重教育为主,做到“少捕人,治安好”。
五被告已上诉请求依法轻判
据澎湃记者调查,聚众事件发生后,包括刘伟、郑健在内的众多承办民警在此后多次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均向证人出具的是《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这意味着刚开始的时候,绩溪公安局是把该案当作治安案件来处理的,一般只要罚个款,拘留十来天就可以完事。”钟颖律师说,等到8月27日公安局抓捕涉事村民时,又变成了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又补做了《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
《受案登记表》显示,2013年8月10晚21时40分民警刘伟、郑健在荆州乡政府接受报案,但“报案人”一栏竟然没填写一个字。绩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胡淑远批准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绩溪县公安局于8月11日下达了《立案决定书》。
这一程序违法行为被辩护律师揪了出来。绩溪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时也确认了这一程序问题,不过认定的是程序瑕疵。
荆州乡原乡长胡琦源在聚众事件发生后,一度被传遭停职,直到2014年3月份村民才听说他已调往绩溪县教育体育局担任专职书记。
胡琦源对停职一说表示了否认,他在接受澎湃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事件发生后不久,他即被调走。当记者追问聚众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后续采取的措施时,胡琦源没有作答,就直接挂断了电话。
从去年8月份被抓至今,涉事村民被关押已近一年,他们都是家里的顶梁柱。胡名红的姐姐说,弟媳在外打工,70多岁的父母亲都有病在身,不能干体力活,只能照看两岁多的孙子,一家人的生计全靠弟弟跑车和种植山核桃来维持。“当晚给乡政府造成的损失已经做出赔偿,他也认识到自己过错,希望能从轻处理。”
2013年11月,近十名辩护律师还与绩溪检察院公诉科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进行了沟通与交涉,当时接待的检察官胡海也表示,该案的处理事关荆州乡近三分之一村民的亲属情感以及全体村民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影响很大,必须慎重。
但在家属看来,最终判决还是从重处罚了。
钟颖律师说,6月17日一审判决后,法官到看守所送判决书时还对胡名红等人说,在办理此案时,法院合议庭建议对五村民从轻处罚,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最高处罚一年半,但此建议被上级领导否决。
目前,胡名红、胡名益等五名被告已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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