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汉周:“你可以念。”
这是江青早已准备好了的一份“宣言”。
自从江青不愿要辩护律师后,她自己曾看过一些相关的法律书籍,同时又向监狱当局要过《文天祥集》和《辞海》,后来又要了屈原的《楚辞》,苦苦地在牢房里折腾了几天,才写成了这份“留存青史”的“宣言”,她妄想像屈原、文天祥一样地“留取丹心照汗青”。江青拿出一沓纸来,站在那里念道:“《我的一点看法》。”
江青滔滔不绝,在法庭上作她此生此世的最后一次演讲:“一张起诉报告,满纸胡说八道;要为真理斗争,我的声明如下。你们借助国家名义,拼凑了一个什么特别法庭,给我罗织了一大堆罪名,这些罪名一条也不能成立。我过去的一切都是根据中央的指示做的,我的工作中有错误,有偏差,但绝不是犯罪。……古代有‘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你们搞的就是这个伎俩。现在你们逮捕我、审判我,就是要丑化毛泽东主席,就是要把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红小兵压得抬不起头来,就是要为刘少奇翻案。我是执行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关于这个问题(刘少奇一案),我的意见已经说过多次了,你们爱怎么定(罪)就怎么定吧,这个我也没什么。你们现在翻刘少奇的案,翻彭真的案,你们承认不承认九大和十大的路线?这都是反对周总理,反对康老,都是反对毛主席,反对文化大革命。全国人民能答应你们吗?……”
江青在“一点看法”中说起了自己跟随毛泽东主席转战陕北,同时质问法庭:“战争的时候,唯一留在前方追随毛泽东主席的女同志只有我一个,你们躲在哪里去了?”
江青此话一出,本来很安静的法庭顿时响起了一片讥笑之声。
江青根本不管,接着念道:“我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向毛主席负责。现在整的是毛主席。我的家乡有句老百姓的话:‘打狗看主面’。就是说打狗还要看主人的面子。现在就是打主人。我就是毛主席的一条狗。为了毛主席,我不怕你们打。在毛主席的政治棋盘上,虽然我不过是一个卒子,不过,我是一个过了河的卒子。我认为我是‘造反有理’,‘革命无罪’。过去我经常说:革命要有‘五不怕’:一不怕杀头;二不怕坐牢;三不怕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四不怕开除党籍;五不怕老婆离婚。这第五条我不成问题了,二、三、四条已经3年多了,我经受了,第一条杀头,我久候了!……”
江青念她的“一点看法”,念了近两个小时。
江青在这两个多小时的辩护发言中,对法庭指控她点名诬陷和批准逮捕的干部群众,造成大量冤案,致使许多干部群众惨遭迫害,其中有些致伤致残,家破人亡的犯罪事实,竟然说是法庭拿“这点小事丑化我”,而对她的犯罪事实却避而不谈。例如她勾结叶群、吴法宪等人查抄上海文艺界人士郑君里等人的家,江青竟胡说郑君里被抓起来后死了,是在法庭上才听说的。江青还抵赖诬陷邓小平是“大汉奸”的罪行,狡辩说“我没有听说他做过汉奸,怎么说我说他做了汉奸呢?我何时说过这句话呢?没有,我从来就没有说过,这是造谣嘛!”对于诬陷时传祥,江青则说自己“不认识时传祥”这个人,在法庭上推卸迫害时传祥的责任。
江青在辩护中还用了大量的是时间东拉西扯,大谈所谓20世纪30年代“国防文学”和“民族革命战争的大众文学”的这两个口号之争的问题,以及什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问题,不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
最后,江青以她的“诗”作为结束:“清君之侧,目的在‘君’。罗织陷害,血口喷人。利用专政,搞法西斯。精神虐待,一言难尽。破坏政策,凶悍残忍。造反有理,革命无罪。杀我灭口,光荣之甚。这就是我的回答。”江青念完之后,曾汉周:“被告人江青讲完了吗?”
江青:“讲完了。”
曾汉周:“现在把你的原文交给法庭。”
江青:“可以。”
江青将手中的《我的一点看法》原稿交给了值庭的法警。
曾汉周反复问江青:“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江青:“已经很累了,到此为止。”
曾汉周宣布:“将被告人江青带下去,现在休庭。”
我看了看手表,此时已是11时38分。
1981年1月25日上午9时,北京正义路1号特别法庭1200多个座位座无虚席。人们都等待着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最后宣判。
10名主犯被从秦城监狱带到了正义路的法庭候审室。
这里一共有10间候审室,10名主犯各居一间。这些屋子放的都是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张木床,同时还有单独的厕所。江青开始进去时提出要在她的床头挂一幅毛主席像,要在她的桌子上放一套《毛泽东选集》,前者遭到了拒绝,后者法庭满足了她的要求。
这天,江青是10名主犯中起得最早的一个,据说她一夜未曾很好地入睡。起床后,她照例是梳洗一番,不安地等待着对她命运的最后的判决。
开庭之后,由庭长江华宣读判决书。判决书长达1.6万多字,江华读完“集团罪”部分后,由副庭长伍修权宣读“个人罪”部分,接着再由江华宣读到最后结束。
这次再不像开庭时那样将江青放在最后了,而是根据罪行将其列在第一位。我朝台下看去,这时的江青不再闹了,而是戴上耳机,侧着脑袋,很仔细地听着宣读关于她的“个人罪”部分。
庭长江华以极其严肃而洪亮的声音对江青等宣布判决:“本庭根据江青等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2条、第93条、第98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38条和第20条、第43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判决如下——”
这时,我看见江青一下子侧过耳朵,伸长了脖子,屏住呼吸,镜片后面的一双眼睛紧紧地盯着台上的江华。整个会场寂然无声。江华提高了嗓音,放慢了速度,一字一句地念道:“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