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桂贞根本不愿与江青握手,对着她冷冷地说:“蓝小姐,你可把我害苦了,我在这里被你无辜地关了两年多,你待我真是太‘好’了!”接着,秦桂贞伸出手臂,将衣袖挽起来,对着江青说:“你看,这上面的手铐印还在哩!”
江青的脸色刷地一下变得惨白。
说完,秦桂贞头也不回地走了。
事后,江青见人证物证俱在,只得承证了迫害秦桂贞的事实。
江青在狱中所写“我的一点意见”及受审
1979年11月,江青眼看着自己出狱的希望越来越渺茫,于是每天就开始写她的“交代材料”,她给这份“交代材料”取了一个标题,名叫《我的抗议与更正》。
1980年5月,江青终于完成了她的这篇“巨著”,总计34页。主要内容是写了“我同刘少奇的斗争”,“我同林彪的斗争”,“我同邓小平的斗争”以及她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光辉斗争历程”。后来,江青将这份材料的标题进行了修改,定名为《我的一点意见》。她将这份材料带到了法庭上,为自己的反革命罪行进行辩护。
1980年12月24日,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法庭辩论。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出席,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我和其他17名特别法庭审判员出庭。
9时整,值庭法警拉响了开庭铃。江青被法警带了上来。
我看见这位“红都女皇”在经过前6次的法庭调查后,今天依然同过去出庭一样,戴一副紫色秀郎架眼镜,穿一件黑色棉袄,外套一件黑背心,棉袄的领口上打了一块补丁,一派旁若无人的样子。
特别检察庭检察员江文在发言中指控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犯有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罪行,经过6次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出示和宣读了证据、证言,听取证人出庭作证,播放了江青的讲话录音,完全证实了特别检察厅对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是完全确凿无疑的。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是‘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头子。现在,经过调查可以确定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她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诬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冤案。第二,江青肆意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第三,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江青勾结林彪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大量的事实证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承了林彪的衣钵,继续进行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勾当……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44条,构成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鼓动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索他人居所和人身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该根据刑法第103条从重判处。”
接着江文还强调:“在这里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江青在法庭调查时拒不认罪,公然多次继续诬蔑国家领导人,攻击诬蔑法庭和法庭工作人员,肆意扰乱法庭秩序,已构成继续犯罪行为,请法庭在量刑时从严判处。”
在江文发言完后,审判长曾汉周宣布:“被告人江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你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我坐在审判台上,看见台下的江青在听江文的发言时面部表情就像演戏一样,时而蔑视,时而冷笑,时而怒气冲冲,时而又歪着脑袋做出一副傲慢的样子。这时只听她对法庭上说道:“那就请你们按你们的那个根据去定罪吧,我听候你们的审判。有本事你们把我弄到天安门广场公审,枪毙!”
曾汉周:“是不是枪毙你,法庭将根据你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判决。”
江青:“你不要装腔作势演戏了。没有我这个道具,你这场戏就演不成呵!你要有胆量就把你的后台导演请出来。我要和他当面对质。”
曾汉周:“我警告你!不许你谩骂法庭……”
在审判长的喝斥下,江青仍然一副我行我素的样子。她将头抬起来,冲着曾汉周说:“我不怕你呀!刘少奇、林彪我都没怕过,我能怕你吗?”
曾汉周:“法庭调查了大量事实,给了你充分的辩护时间,你反而利用进行反革命宣传。……”
江青立刻回答一句:“你才是反革命哪!……”
曾汉周:“你侮辱法庭,这就构成了新的犯罪……”
江青不以为然地说:“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大不了杀头。我是孙悟空,我能变几个脑袋,你多砍几个,我多长几个……”
我坐在台上,看见江青如此的胡搅蛮缠,心中真是十分气愤。可是,作为法官,还得耐着性子听被告的“辩护”。
这时,只见曾汉周按响了警铃,对江青提出了警告:“你再扰乱法庭,就取消你的辩护权!”
江青这时不再扰乱法庭了,她说:“对不起,我可以方便一下吗?”
“方便一下”——一个在严肃的法庭上很少有人提出的问题,江青在与法庭较量的对峙时刻突然提了出来。
曾汉周对于江青提出的“要求”宣布:“带被告人退庭‘方便’。”
江青站了起来。可是她并没有去“方便”,而是停了一会儿接着说:“算了,我不去了,我要念一念《我的一点看法》,你不反对吧?”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