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律师团、顾问团部分成员与当事人陈春(前排左一)合影。前排右四为叶鸣,前排右三为潘公波,前排左五为任继圣,前排左八是曾俊伟。叶鸣供图
4月19日,在中日关系颇有些敏感的时期,上海海事法院扣留了被告方“商船三井”的一艘货轮,以迫使对方执行法院判决进行赔款。4天后,这家日本公司宣布履行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支付40亿日元的赔偿金。
从应邀参加中威船案索赔律师团,到如今得到被告赔款的信息,律师叶鸣等了足足26年。这期间,他从权威专家云集的律师团中的一名普通成员,成长为该案的主要出庭律师。
这场旷日持久的民事索赔案,从1937年事发至今,已经持续了整整77年。其间,当事人本人及第二代、第三代子孙相继去世,如今还在坚持打官司的,是当事人的第三代和第四代子孙;从1988年上海海事法院正式受理这起案件至今,26年间,专为这起案子组成的中方律师团、顾问团共56名成员中,三分之二的人也相继离世。
日前,在中威船案索赔律师团的安排下,叶鸣博士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独家专访,讲述这一长达77年的维权故事,并由此解答,为何这起复杂的民事诉讼案,在中国内地进入诉讼程序后,需要“走”过整整26个年头。
我的船去哪儿了
1937年年中,上海中威轮船公司老板陈顺通发现,自己独资所有的两条远洋货轮不见了。这两条船,一条是载重6725吨的“顺丰”号,另一条是载重5025吨的“新太平”号。彼时,拥有4条远洋货轮的他,在中国航运界位居第二,堪称“上海船王”。
丢了的两条货轮,从1936年9月和10月起就分别租赁给了日本大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同公司”),为期一年。但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陈顺通便与大同公司失去了联系。后虽合同期满,陈名下的两条船却再也没了音讯。他名下的另外两条船,也在抗战爆发后被国民政府征用,先后自沉于宁波湾和江阴港,用以阻击日军的进犯速度。
此后,陈顺通不断通过各种途径查询两条船的下落。 3年后的1940年9月4日,日本大同公司正式函告中威称,两条船已于1937年8月22日被日本海军“捕获”,日本政府“依法”取得两船所有权,并由日本递信省(即交通部——记者注)通过订立租船合同将两船再交予大同公司营运。
函件的主要意思是,船被日本政府拿去了,大同公司现在正在向日本的交通部缴纳船租,因此建议陈顺通找日本政府交涉。但大同公司在函件中并没有告诉陈顺通,早在1938年10月21日,在大同公司营运下,两条船中的一条“新太平”号已在日本北海道的伊豆大岛触礁沉没。
上述这条“建议”一下子把陈家带进一条死胡同。两国交战,被侵略国的一个个体私人老板,哪里敢找侵略国政府“要说法”?
但陈家从未放弃过“找船”。陈顺通于1946年,日本投降后,也就是丢船7年后,就通过国民党政府赴日代表团,向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递交了战时被劫财务偿还申请书。1个月后,盟军司令部回信告知,“顺丰”、“新太平”两轮已经“灭失”,建议“中威须于实物偿还之外,另求补救之道”。
到 1961年,也就是船丢后25年,陈顺通的儿子陈洽群才在形势稍好的情况下,第一次前往日本找日本政府交涉。在1962年至1967年日本政府和东京简易裁判所进行的有关中威公司“顺丰”、“新太平”两船的调查和民事调停中,日本政府称“顺丰”、“新太平”二轮是否被日本海军扣留或“捕获”过“证据不清,情况不明”。
针对上述回复,陈洽群于1970年4月委托日本律师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这场在日本的官司,打了4年。1974年,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时效消灭”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其间的一个波折是,日方律师要求查明陈洽群的“诉讼主体”身份问题。日方认为,这场官司是由陈顺通的上海中威轮船公司和日本大同公司两家企业的租船合同而起,而上海中威公司已经不存在了,陈洽群当时的身份是香港中威公司的独资所有人,定居香港,无法证明其与陈顺通以及上海中威公司之间的关系。
这个身份证明的开具,又浪费了陈家两年多的时间。那时的中国内地,正值“文化大革命”期间,形势复杂。但在周恩来总理和廖承志的关注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72年专门为陈洽群出具了其与陈顺通等亲属关系的证书,使得日本法院借主体关系否定陈洽群作为诉讼主体地位的刁难未能实现。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