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们常常在平房或深巷中,租下十来平米的小房子,门口立上一个“足浴”或“足疗”的小牌子,点上一盏粉灯,就算开业了。
她们接待的主要是农民工或老人,一次费用30到70不等,“就相当于两斤猪肉或4斤苹果”。
很多按摩女有完整的家庭,老公对此事也知情。“家里穷没有办法,我就想干一阵,给家里盖个新房子。”40多岁的蓝姐说,她被抓进收容所后,老公就告诉家里人,“我是搞传销进来的”。
也有对此事并不知情的老公,直到妻子被抓。李丽的老公得知事后,只是告诉孩子,说妈妈手机丢了,不能往家里打电话。
李丽被解教的时候,是老公接的他。李丽问他:“恨不恨我?”老公抱着她开始哭,他知道家里难,妻子才会做这一行。他只恨自己无用。
朱列玉认为,以金钱为媒介的卖淫嫖娼行为属于“无直接受害人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对他人、对社会造成直接和重大的影响,动辄对他们处以长达6个月至2年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明显表现出处罚的过度供应,不能体现处罚与行为之间的对等性。
朱列玉举例称,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即使是构成刑事犯罪的故意伤害行为,如果仅致他人轻伤,一般只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实践中往往判处缓刑。
“难道两个不道德的男女以金钱为媒介进行一次隐蔽的性交易,社会危害性会超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
4.废除的呼声
朱列玉认为,在中国法治发展过程中,有三个制度饱受批判、争议: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制度。
2003年6月20日,在“孙志刚”事件发生仅仅三个月后,国务院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四部法律文件;对正在被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都已经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虽在施行,但争议声已四起。
2011年12月,广州男子小潘在嫖娼时被抓获,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收容教育6个月。
小潘不服公安机关的收容教育决定,向广州公安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维持收容教育决定,小潘又将公安机关告上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小潘继续上诉至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认定潘某存在嫖娼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我认为,对社会的现实,应当有所体谅。现实草根阶层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更大,由此可能造成不公。因此,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还是应予适当宽容”,二审法官汪毅此后表示,首先需要认定“恶习”一词,对此法律没有具体界定。
汪毅称,《辞海》中对“恶习”的解释是“不良的习惯”。习惯,不是一次就能形成的,因此应该撤销上述案例中的收容教育决定。
这个案件轰动广州司法界,“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问题”,也再次引发讨论。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在媒体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六个月至两年。明显有悖于人权保护原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
余明永今年已向广州市政协提交提案,建议广州在全国率先停用收容教育制度,他认为广州已具备率先停用收容教育制度的环境。
朱列玉对此表示认同,他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已有明确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了罚款、拘留外再进行“收容教育”,也违背了行政法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双重处罚。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已将《应尽快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提案准备好,准备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对于废除这一制度,他满怀信心。
他并非独行,已有媒体发表评论称“站在中国法治完善和进一步保障人权的角度看,缺乏法律授权、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法外之刑必须被淘汰。劳教已经走入了历史,收容教育还会远吗?”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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