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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成诸多贪腐案标配:妻儿在国外 财产转移(图)

www.sinoca.com 2014-01-26  人民网


  新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只有完善官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登记、公布等监督机制,让官员没有脱壳机会,配偶及子女送不出去,资产无法转移,官才“裸”不起来

  “裸官”禁用。中共中央最新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让这句话成为了现实。新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条例用十三章七十一条的篇幅,为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供了与时俱进以及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效性都很强的‘新蓝本’,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条例最为吸引眼球也是最大新意便是,‘裸官’赫然位列不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对象的行列。”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说。

  她认为,对于“裸官”的限制,其实是对社会关注的回应,干部任用条例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有利于消除“裸官”现象。

  “裸官”:潜在“失踪者”

  老婆定居国外了,儿子出国留学了,财产基本转移了——近年来,关于“裸体官员”的种种描述形象地勾勒出当下个别官员的生存状况,“裸官”成为反腐领域的一个热词。

  “裸官”一词诞生于2008年。当年6月22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公布,即中国第一个“五年反腐规划”。时隔十日,7月3日,一篇《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文章开始在网上广泛传播。经过网络发酵,这种说法被简称为“裸官”,并流行开来。

  在公众的语境中,“裸官”一词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

  6年来,“裸官”这种属性已成为诸多贪腐案件的“标准配置”。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出逃前妻女移民美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前区委书记杨湘洪出国访问期间离团赴法国看望女儿,随后称病辞职……

  2013年下旬,张曙光等一系列贪腐大案开庭,随着庭审将丝线层层剥开,相关案件的一个特征呈现出来——涉案官员的配偶、子女甚或大部分财产均移至国外,而当事人则在国内“裸体做官”。

  这些案例均表明,“移民”成了腐败分子事后遁逃和转移资产最便捷的手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1年检察系统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同比上升27%,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

  “大部分‘裸官’都有相似性,贪腐路径为非法敛财、家属移民海外、转移不明资产,最后择机外逃。”王敬波说。

  虽然“裸官”未必都有问题,不“裸”的也不一定就是好官,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裸官”贪腐所承担的贪腐风险和成本,较之非“裸官”来说要小得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表示,可以推断,“裸官”为支付家属在国外高额的生活开支很可能走上犯罪道路,“‘裸官’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一方面,官员的家属、子女出国,在国外消费的现实需求迫使他腐败;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后顾之忧,腐败起来更加肆无忌惮”。

  在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看来,“裸官”一个可见的危害在于:由于“身在曹营心在汉”,“裸官”在决策过程中,不是以国家利益为重,而是以个人利益为重,“瞎决策,乱决策,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公共建设的效率也会大幅下降”。

  王敬波认为,“裸官”最大的潜在危害是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心,不仅国家在经济上会受到损失,在政治层面也会带来不利影响。正因为“裸官”的种种危害,此次新干部任用条例将其列为了禁用对象。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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