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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忏悔嘴脸盘点:有引经据典 有忆苦表功(组图)

www.sinoca.com 2014-01-11  新京报


  认罪求情型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杨达才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3年8月30日,西安市中院开庭审理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杨达才做了最后陈述。

  【追悔莫及】 “关于案子,检察机关实事求是,法庭依法审判,自己犯了罪,愿意认罪服法。我工作几十年,最后跌入犯罪深渊,给党和政府、家庭造成伤害,自己追悔莫及。”

  最后陈述如涉及案件事实,可视为认罪态度好而影响量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樊崇义

  引经据典型

  开封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森林

  (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未上诉)

  2013年8月22日,驻马店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森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森林事后做出忏悔。

  【联系爱好】 “我喜欢下围棋。如果把我这一生比喻为一局棋,我是‘文革’后第一批大学生,又是党员,相当于命运让给了我两颗子,开局占足了优势。后来,我到河南南阳、开封两个市担任组织部部长,我的人生棋局进入中盘。在这个阶段,我贪图钱财,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而浑然不觉,棋局至此,不用收官就已经提前结束了。”

  【引用典故】 “回想我的过程,多么像温水煮青蛙啊。我就是水中的那只青蛙,水温慢慢升高自己却浑然不觉,开始时还觉得很舒服,等到水温高了受不了想跳出来时,四肢已经半熟,无能为力了。”

  从目前贪官受审最后陈述的情况来看,一是表示忏悔,一是请求原谅,法院在审判时应该对这些予以考虑。因为悔罪表现在刑法理论上,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进入审理后,如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又不悔改,判得就会重一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

  表功型

  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运输局局长张曙光

  (正在审理中)

  2013年9月10日,张曙光因涉嫌受贿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审,并作最后陈述。

  【自述成就】 “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走了3大步,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并且是中国人自己的技术、自己的品牌”,“我们圆了高铁梦。我会认真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继续为高铁作事情。”

  最后陈述时被告人一般会将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表达出来,但法庭是根据整个案件审理的证据情况,以及所掌握的事实,来做出综合的判决。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王四新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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