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场用手机拍摄的画面:冀中星手持爆炸物。
改变冀中星人生的那件事,发生在八年前。2005年6月28日凌晨两点左右,一位乘客在东莞厚街镇搭乘冀中星的摩托车到新塘,车资5元。当冀中星的“摩的”进入新塘地段时,发现后面有辆警车。冀中星看到后加速行驶,警车随后紧追。
“当时冀中星的车速很快,转了几个弯后开到了一条断头路。冀中星掉头从右行驶,警车也掉头追了上来。前行大约几秒钟,前面有一个治安员站在路中间,旁边停放着一辆治安专用的摩托车,该治安员手中不知拿着什么东西向冀中星的车前方砸来,冀中星把车绕了一下,没有砸中。随后,那名治安员也骑车追赶。过了一小会儿,前面右手边出现了四五个手持钢管的人。冀中星于是向左前方行驶,不料左边路旁也有三四个手持钢管的人。”
“他们都身穿治安员服装。一名治安员上前抡起钢管朝冀中星的方向打来,也不清楚打到了车还是打到了人,当时车倒人翻。三四个治安员冲上来往我身上乱打,我看见另外三四个去打冀中星。他的头、手、脚都被治安员用钢管暴打,衣服裤子全是血。后来听到一个声音说别打了,他们才停下来。”
这一段陈述,来自于当时乘坐集中型摩托车的乘客龚明照。据冀中星称,自己第二天苏醒时发现已经身在医院,身体已经没法活动。而医院的诊断也证实,这次殴打造成他“腰1椎体暴裂性骨折导致完全性瘫痪,以后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007年1月31日,冀中星正式向原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新塘村委会赔偿其人身损害。2007年7月26日,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冀中星败诉。冀中星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3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作为事件当时的见证者,龚明照两次诉讼都曾为冀中星作证,然而结果都是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瘫痪的冀中星此后找媒体,开博客甚至开微博,然而对他的故事关注者寥寥。就在那一天,他选择以这种方式让自己从“原告”变成了“被告”。
2013年9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都机场7·20爆炸案”,检方以涉嫌爆炸罪对被告人冀中星提起公诉,冀中星则因身体原因由法警用移动病床推入法庭。
庭审中,冀中星对起诉书指控涉嫌犯爆炸罪的事实作了陈述。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装置倒手,之后发生爆炸。冀中星辩称,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爆炸装置,是过失行为。他同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
10 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内以其系过失引发爆炸,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冀中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三中院对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经审核予以确认,三中院认为,上诉人冀中星出于引发关注以解决自己上访诉求的动机,在山东省其家中自制爆炸装置并乘长途车携带至首都机场航站楼国际到达 B出口,上诉人冀中星明知按动按钮开关会导致爆炸,为达到使民警无法靠近的目的,手持爆炸装置威胁民警并按压爆炸装置按钮开关,放任爆炸结果的发生,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其本人重伤,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
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就冀中星出于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而实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予认定,一审法院在查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实后作出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判综合考虑冀中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发现场避免了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等从轻情节以及携带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国际机场国际到达出口引爆等从重情节,对冀中星量刑适当。
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12月6日,冀中星的代理律师刘晓原接受媒体采访。新华社记者 李思佳 摄
冀中星因为他的选择而遭受牢狱之灾,而关于他的诉讼还未结束。冀中星要求东莞市政府公开其投诉的殴打致残案的复查结论,由于近3个月没有收到回复,遂起诉东莞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12月6日上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冀中星诉东莞市政府一案。
庭审中,东莞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东莞市政府受理冀中星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将其转交给东莞市公安局处理,期间没有告知冀中星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序上确有瑕疵。8月23日,东莞市公安局告知冀中星需延期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于9月15日正式答复称,冀中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10月22日,东莞市政府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其递交的申请已转交东莞市公安局答复办理,已履行告知义务。
冀中星的律师刘晓原认为,东莞市政府转交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另外,东莞市政府委托代理人认为,东莞市公安局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的调查内容与本案无关,没有对此进行回复。庭审结束后,刘晓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东莞市政府成立专案组对冀中星投诉的殴打致残案进行调查已有近5个月的时间,复查结论到现在尚未向社会公布。倘若存在治安联防队员殴打冀中星一事,那么冀中星诉东莞市公安局的案件就可以启动再审,并为冀中星争取民事赔偿。
冀中星是否因殴打而致残,我们可能暂时无法以法律手段获得明确的答案。然而对于在公共场所身携炸弹来获取关注,除了遗憾之外我们似乎还能再做些什么。毕竟他们的“求告无门”,很可能再度成为社会安全的隐患。
(综合自新华社记者涂铭、陈冀、毛一竹、林苗苗以及中国青年报、中国新闻网相关报道)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