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赵梅福被劳教的背景更明显,十八大召开前夕她到了北京。兰州市皋兰县公安局回访时发现后,到北京将其“接回”并直接投送至劳教所。
徐利平说,劳教所人员曾对赵梅福说 “先关上两周”,这明显就是要拖过十八大的会期。
“劳教变成了公安部门维稳、截访的工具。”他总结说。而2010年6月,人民日报就曾刊文指出,要警惕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把劳教当成打压上访的工具。
劳教制度的形成,基于三个文件: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但如果严格执行这三个规定,也不会出现任建宇案和唐慧案,因为根据上述规定,各地劳教委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并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决定。
问题出在公安部2002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劳动教养决定权归属公安机关。
徐利平表示,这一规定出台后,“各地公安机关越权行使着本应当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教委的行政职权,实属严重违法。”
徐利平说,代理了这么多劳教案子,最大的感触就是劳教体制混乱,且异化成了有关部门管控社会的一种强力手段,而不是教育手段;劳教的作用成了威慑,而非挽救教育。无论是惯偷、卖淫嫖娼者,还是上访户,被劳教后也没有什么效果,反而导致他们抵触情绪很强。
上述规定除了让公安部门越权行使职权,还明显扩大了劳教所能使用的范围。
徐利平为此还联合另一位律师致信公安部,要求废止《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相关条款。
一度比较悲观
实际上,中央高层一直有心改变劳教制度,如1987年,国务院就将“劳教法”列入“七五立法规划”;1991年,司法部将劳动教养法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未果;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劳动教养立法纳入“九五立法规划”,后被搁置。而《人民日报》也指出,在2000年《立法法》等法律颁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
但20多年来动作频频,却未有结果,原因何在?
徐利平说,或因社会稳定形势不理想,想找找机会“等治安好时再改”。但中国社会在转型,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这个机会一直等不到”。
但社会对劳教制度的批评却日趋广泛、尖锐起来,尤其是从去年开始,由于大量匪夷所思的劳教个案的涌现,人们对劳教制度的批评达到了一个高峰,同时也变得更加深入。
徐利平表示,对于劳教制度的批评,数十年来大家都是重复相同观点,“扣一顶违宪的帽子”。而通过去、今两年的深入讨论,“不光关注违法性问题,还关注到未来改革”。
如徐利平曾在微博上发了《劳教话题16谈》的长微博,随后又与斯伟江律师合作撰写《劳教废改,何去何从?》,发表在媒体上。
文章称,改革派提出了“司法化”改造的思路,即废止劳教制度,制定新法(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来替代,并将强制教育的决定权交给法院。这一派占据了上风,且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意图基本契合。
如今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废止劳教制度的原则性决定,以及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要求法院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都印证了两位律师的预测。
彼时,徐利平律师比较悲观,认为短时间内难以废止劳教制度,因此提出一套妥协的过渡方案,即先推翻《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坐实劳教委的权力,使由民政、公安和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教委能真正运行自己的权力,同时保障当事人的聆讯听证权。
但实际上,最后政府执行了另一种过渡措施,即停止使用。
今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在中央表态后,各个省份陆续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徐利平说,今年打击谣言的集中行动,放在从前,很多人就不是被拘留了,“肯定都是直接劳教”。
劳教废止后的立法
徐利平认为,去、今两年这一轮批判劳教制度的高潮,缘起于重庆在薄熙来落马后,大量劳教案浮出了水面。
2012年4月,中央决定由中纪委对薄熙来立案调查。次月,因在网络上讽刺薄熙来、王立军被劳教的方洪起诉重庆市劳教委,6月法院判决重庆市劳教委对其劳动教养的决定违法,7月,方洪向重庆市劳教委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徐利平说,方洪案“开了一个非常好的头”,接着涌现出一系列案件。如任建宇案、彭洪案、谢苏明案等。
徐利平说,一系列个案涌现,加上媒体长时间聚焦,让劳教制度再次成为众矢之的。
此外,因为2012、2013年是中央换届的大年,“新旧交替,容易关注一些改革”。无数人把这个时段,与孙志刚之死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的2003年对应起来,“大家有了2003年一样的渴望”。
人们没有失望,在2013年的年末,中央最终决定将劳教制度送入历史。
徐利平说,虽然劳教制度被废止,但现在从法律意义上还没有废除,因为还需要在全国人大走一系列程序。
对于劳教制度废止后的问题,《决定》的提法是“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应该就是人们此前热议的替代法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徐利平说,新法律矫治对象的范围,未来在立法时肯定会有一番博弈,还需要重点关注。
此外,配套法律也需要进行一系列调整。两位律师在《劳教废改,何去何从?》一文中曾有过分析,如在诉讼程序制度方面,需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新法律;在执行中,具体由法院哪个庭室来处理,也涉及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调整,“工作量不小”。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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