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张贵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诉王立军打人,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4,757.32元,并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这是张贵成遭拘留的裁决书。
张贵成诉称,1998年10月14日,原告骑着三轮车行至马路中心线北面时,听到警报声,便急忙刹车。车还没站稳,就被飞驰而来的轿车撞翻了,乘三轮车的人和原告都被撞倒在地。这时,被告从车上下来,一拳打在原告脸上,又接连照原告嘴部打了两拳。原告满嘴是血,特别疼,一摸,门牙被打断了。图为开原市公安局关于撤销张贵成拘留的文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殴打原告,因其证明人是否在肇事现场不能互相印证,且证明人的证据均是在肇事后5个月才出证,其证据效力不够充分。原告张贵成的门牙于事发5个月之后才拔掉,与本案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这是张贵成的起诉书。
被告的证明人——坐原告三轮车的妇女,经历和目睹了肇事的全过程,所以她的证实可信。据这位妇女证实,在整个事故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根本没有接触,被告没有打原告。这是乘车人任静秀出具的原始证言。
图为开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出警记录,该记录证明王立军一人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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