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承包海岛合同是否有效?
海陵镇政府与李宗岑签订的《承包造林合同书》是否有效,双方各执一词,也是本案争议最大焦点。
原告海陵开发区管委会认为,南鹏岛属无人海岛,无人海岛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其归县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海陵镇政府不具备发包资格,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且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此外198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期限最长是30年,但合同却规定承包期限是70年。
被告李宗岑答辩称,原海陵镇政府作为南鹏岛管理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具有法定的管理职责,有权签署《承包造林合同书》;江城区林业局作为该区域林业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见证方签署合同,连信纸抬头都是江城区林业局,表明林业局是完全知情和赞同的。
被告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冉茜表示,合同签订20年来,被告每年都获得政府部门发放的生态林损失补偿费,被告曾以人大代表身份向市政府提交开发南鹏岛建议并得到回复,1996年航标站因需要在南鹏岛上建灯塔,阳江海陵岛国土规划分局还起草了航标站用地协议书,有大量事证明,合同早已得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同意。在20年经营过程中,各级政府从未提出异议,这也证明同意被告承包人的主体地位。
无人海岛应交给谁管理?
作为第三人,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南鹏岛应该归还该部门管理。该局称,南鹏岛是阳江市区域内的无居民海岛,根据《海岛法》规定,阳江市海洋渔业局作为阳江市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是唯一能代表国家对南鹏岛行使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南鹏岛应交回其管理。
李宗岑辩称,合同履行与第三人对海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不冲突,其行政管理职权也未受到侵害。即使其认为行政管理职权受到侵害,也只能通过行政法律途径解决。
被告方对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的第三人资格也提出异议,海洋局为行政机构,不是合同主体,也不是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不具有民事权益,且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不具有任何法律利害关系,第三人在本案中不具备独立请求权,更无权提出确认民事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对话当事人
对于许多人而言,“民告官”也许习以为常,但“官告民”却较为罕见。近日南都记者在阳江采访了这起案件中的原告与被告,了解案件背后的故事。
海陵岛开发区管委会司法局工作人员陈设:
“不是我们要拿回来是国家建设需要”
南都:能否讲述下你们与李宗岑打这起官司的缘由?
陈设:1992年,因为要绿化造林,海陵镇政府又没钱,就稀里糊涂地把海岛承包出去。实际上,除了头几年绿化造林和养了些牛羊外,李宗岑对南鹏岛并没有怎么开发,所以政府希望把海岛收回。开始我们和李宗岑调解,他一开口就要5个亿、10个亿。既然无法调解,那政府就走法律渠道,我们的律师发现,当时镇政府是把南鹏岛当成集体土地承包出去的,这是不合法的。之前是我们工作的错,现在要纠正过来。不管合同有效无效,政府都会赔偿李宗岑,这就好比原来租错了房子,现在需要纠正,但损失肯定要赔。
收回海岛是为整治修复
南都:为什么一定要收回?
陈设:现在不是我们要拿回来,是国家(出于)建设需要拿回来。
南都:是什么需要?
陈设:这个要问市政府。南鹏岛曾经是个矿岛,生态破坏比较厉害,最近阳江市刚刚拨款3000万在两年内要整治修复南鹏岛,目的是改善南鹏岛的生态环境。
南都:但修复海岛和李宗岑继续承包海岛并不矛盾。
陈设:这个岛是国家需要用,不管谁承包肯定要交回来,或者是国防建设,或者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需要。现在这个岛并不属于我们管,只是当时是我们错误承包出去,所以我们要理顺这层关系,官司打完了,岛要归阳江市海洋局来管理。
先谈合同问题再谈赔偿
南都:有没有可能双方坐下来调解?
陈设:现在我们有一位市政府副秘书长在协调此事。调解的大门我们随时打开,并不是说不给赔偿。我们现在是先谈合同的法律问题,再谈赔偿。
南都:赔偿金额怎么考虑?
陈设:这个要第三方来评估,主要是针对他种的树和养的牛。
南都:浙江也有类似海岛,几十年前承包出去了,但手续不完整不规范,他们的做法是帮承包人完善补齐手续,而不是打官司宣布原有合同无效。你们有没有考虑采取这种做法?
陈设:你不能这样理解,两个人结婚当初没有合法手续就是没有,不能说现在就补回来了,这不等同于补齐罚款。
承包南鹏岛的企业主李宗岑:
“没有2 0年前辛苦造林南鹏岛还是荒岛”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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