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儿童色情制品:中国不应成法外之地
最近,强奸幼女的新闻不时登上报端,也引发了舆论的强烈谴责。但除强奸这种直接伤害外,在中国,儿童色情制品也有泛滥势头。“儿童色情”这条在很多国家被严禁的“高压线”在国内至今鲜有关注。
在中国,由于法律缺位,儿童色情制品成肆虐之势“传播儿童色情制品”只是中国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子集
中国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但针对《公约》中“禁止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方面做的并不够。目前中国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法条包括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但应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不构成本罪。”以及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复制、浏览淫秽作品虽然不当,但如果不传播,不用作商业用途,并不构成违法。”
传播儿童色情物品仅包含于“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此也没有明确指明。除此之外,也再无法条管控。模糊的法条和含糊的执行使得中国成了“儿童色情制品”的法外之地
正如前面所说,在中国虽然严禁任何色情制品的制售、传播,但持有和浏览却不违法。实际上,由于量实在是巨大,小范围的传播色情制品在中国其实是处于法律和监管“灰色地带”。这种法律上的含糊,也使得相关执法机构很难有动力对“儿童色情制品”严加监管。而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持有和传播儿童色情的相关行为,在内地大有泛滥之势。以“幼女”、“男童”等为主题的贴吧和论坛在网上很容易就能搜到。
在中国互联网上,类似的“幼女”“幼童”论坛不难搜到。
在2011年8月,公安部和美国警方曾经联手摧毁了一个位于境外的包含儿童色情内容的网站。而根据公安部的介绍:“虽然网站架设在境外,但中国确是受害国,网站的整个组织体系几乎都在中国,网站的版主、管理员也都在中国,儿童色情内容的受害者也都是中国儿童。”但能达到被公安部查处的体量的案件其实少之又少。
但在欧美很多国家和地区“儿童色情制品”却是条高压线在很多国家,持有儿童色情(包括虚拟合成)制品就属严禁范围,制贩更是重罪。
虽然在美国,一般色情属“言论自由”范畴,受宪法保护,但美国法律对儿童色情可谓严峻。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974年就将儿童色情与淫秽(Obscene)等量齐观。(这相当于扩展了淫秽的认定范围,淫秽本来指的是各种冒犯性或暴力性的色情,而这种行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儿童色情,不管有无冒犯性或暴力性,一概被认定为淫秽。
甚至这种保护还延伸到了虚拟人物:2003年,小布什签署了《立即终结对儿童(性)剥削的起诉救济及其他手段法》(Prosecutorial Remedies and Other Tools to end the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Today),就扩展了对儿童色情的定义,把电脑产生的视图即所谓虚拟儿童色情亦包括了进去。
该法规定:如果明知任何类型的,表现从事明确性行为的未成年人并且具有淫秽性的视觉描画,或者表现正在进行或者看起来将要进行各种性交行为的未成年人并且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的视觉描画,包括图画、卡通画、雕塑或者油画等物品,仍然制作、传播、接收或者为传播而持有的,或者意图从事上述行为的,都将按照联邦法典2252A的规定进行处罚,基本刑期为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监禁。如果行为人有前科,基本刑期为处15年以上40年以下的监禁。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