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边引渡协议,移交犯罪嫌疑人时,需附带移交被收缴赃款赃物,即便无法执行引渡,也可移交赃款。
如果双方签署了引渡条约,在犯罪嫌疑人被同意引渡的同时,可以要求被请求国执法机关随案移交赃款赃物。目前,根据2010年《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的统计,中国已与3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加入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28项多边公约。这些引渡条约和有关公约一般都规定了在准予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移交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即在被请求引渡国家的法律许可范围内,应当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可以作为证据的财物,而且一旦同意引渡,则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执行引渡,上述财物仍可以予以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甚至将可移交的财物范围从"犯罪所得的财物"扩展到"在逮捕被请求引渡人时或在此之后发现由该人占有的财物"。如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经理陈满雄夫妇挪用公款7亿元人民币潜逃泰国一案中,中国依照中泰引渡条约向泰方提出引渡申请,泰方最终依据条约中的"临时引渡"条款将陈满雄夫妇引渡回中国,而检察机关在引渡二人回国的过程中,扣押其价值88万的财物一批。
"金融大鳄"陈满雄夫妇在潜逃泰国5年后,被依法引渡回国受审。但中国取证不符合国际惯例,司法协助常被拒绝
中国侦查机关取证不符合国际惯例,不能提供充分及时、合法有效的证据,导致司法协助被拒绝
从公约条款的规定以及司法协助实践来看,符合程序非常重要。在腐败资产追回过程中,证据的获取和交换对于资产追回的成效具有直接决定作用。在使用民事诉讼方式追回赃款时,请求方不仅要证明腐败官员通过犯罪获取相当数额的资产,而且还应证明犯罪所得资产转移存在连续和不间断的证据链条。而在证据的提供和认可上, 如果被请求国认为请求国不能提供充分及时的证据, 或认为财产的价值极其轻微, 可以拒绝司法协助或解除合作措施。
而且,从中国的实践来看,除贪腐案本身取证难以外,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与国际刑事证据相关规则或惯例还有一定差距。虽然中国修改后的刑诉法完善了证据制度,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但在实践中并未明确适用。如果中国侦查机关取证不符合国际惯例, 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受到怀疑,被请求国可能拒绝接受证据。贪污犯犯罪手法隐蔽,调查取证难,赃款追回的最终效果会受制于没收判决在资产所在国的承认情况。
一般情况下,通过没收合作追回资产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对罪犯进行刑事定罪,并最终取得针对腐败犯罪所得的没收判决。但是,刑事程序通常要求不得对被控诉人进行缺席审判。虽然中国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死亡,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但对贪腐案要生成有效判决,因其犯罪手法隐蔽等特点,调查取证难度依然很大。
在实际情况中,资产追回的结果通常要受制于没收判决在资产所在国的承认与执行情况。被控诉人经常以审判不公正为由对拟在外国执行的没收判决提出异议和抗辩,如欧洲多数国家都要求判决必须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的有关要求。这样将产生没收判决的执行被推延,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在请求国已经完结的案件在被请求国重新启动。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