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证人王立军,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汇报谷开来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后,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开来杀死的。
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晓军,他在场。后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干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晓军,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证人: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边走,在外边散步大约40来分钟,他就回家了。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从北京返回重庆的晚上。
公诉人: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证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后,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后发现当时郭维国、吴某某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们就躲起来了,到小会议室,他出来后,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后,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后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对他说,我说这个事应当面对。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后来在场的吴某某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在场?
证人:吴某某、郭维国。
公诉人:郭维国是什么身份?
证人:公安局副局长,他负责侦办11·15案件。吴某某是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也是原薄熙来的秘书。
公诉人:薄熙来为什么当着吴某某、郭维国的面这样说和这样做?
证人:我认为,他这样做,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让我们把这事收回去,就此了结,也是让郭维国看一看,威胁郭维国,当时郭维国摇摆不定,我当时给郭维国说就是她干的。
公诉人: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绪平稳了你又说了什么?
证人:又骂了一两分钟,这时候已经过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书记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边边散步边说。
公诉人:有无办案人因为这个事写辞职信?
证人:有。
公诉人:你怎么给薄熙来说的?
证人:我说这件事情很大,律师已经一个多月去找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感觉到这是个事情,纷纷提出辞职,他说好啊,辞职好。
公诉人:问没问你都有谁辞职?
证人:没有。
公诉人:要没要辞职信?
证人:要了,下午5点钟以后要的。
公诉人:当时都有谁写过辞职信?
证人:我见薄熙来之前郭维国写过辞职信,说身体不好。我见了薄熙来后,郭维国又交了第二封,他写过之后,就是王智和王鹏飞、李阳都分别写了辞职信。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知道王智、王鹏飞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从一个月以前就被审查了,经过被叫去封口,这几个人感觉到我追的又紧,所以他们就写辞职信。
公诉人:他们被吴某某审查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
公诉人:二王是因为什么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是11·15案件的办案人员,29日下午,我紧急召集把郭维国、王鹏飞和李阳叫来,让郭维国写报告,让王鹏飞、李阳整11·15的谷开来杀人的卷,后来那事之后我又问郭维国为什么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智、王鹏飞因为办这个案子一个月之前就被他们非法拘禁了,被审查。6号下午,王智被他们叫到薄熙来3号楼的家里,有郭维国、吴某某、关某某,他们都劝王智,说这么大势力你能顶住吗,这是王智给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关系,让他说谷开来没有杀人,后来逼王智写了材料,王智写了之后就到市政府找我,说给我写了东西。
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证人:当时很危险,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边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发问。
被告人:1月28日你和我谈了几次话?
证人:除了6号以前,从1月29号开始一直到5号,每天我都被你叫去两次,而且你明确告诉我“你不能随便走,由我给你安排任务”。
被告人:1月28日你找我谈话,咱们谈了几次?
证人:两次。
被告人:你在谈话中,第一次谈了五十分钟,具体你给我说了什么?
证人:我再重复一遍。
被告人:你不要重复。
被告人:11·15开来杀人的事,你何时知道的?
证人:是11月14日谷开来说的。
被告人:开来在11·15以后给你说过什么话?11·15她杀人,开来是什么时间给你说的?
证人:11月14日中午。
被告人:11·15以后,市公安局有一个证明,有王璐的签字和手印,这是谁给开来的?是你给的?
证人:不是,我没给过她。
被告人:市公安局交接是在几月几号?
证人:什么交接?
被告人:你和关某某交接工作?
证人:决定免职的第二天早晨。
被告人:几月几号?
证人:我不记得。
被告人:你知道你新的分工吗?
证人:知道。
被告人:你是否说过打黑有压力,你从警二十年身体也不好,想有机会调整一下,说过这话没有?
证人:没有。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