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案件处理程序
2013年
薄熙来案
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2012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决定:薄熙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201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熙来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确认对薄熙来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
陈良宇案
受贿罪:收受金额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
滥用职权罪:与上海社保案直接关联
自2006年7月5日开始,中纪委在调查上海社保案时发现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
2006年9月24日,免去上海市委书记职务、清除出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中纪委立案检查。
2007年7月26日,开除党籍(2007年10月确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最初由吉林省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侦办。
2008年4月11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和滥用职权两罪,判处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未认定玩忽职守罪。陈良宇没有上诉。
1998年
陈希同案
贪污罪: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价值55.5万余元)
玩忽职守罪:纵容王宝森擅用财政资金修建两处豪华别墅,吃住享乐
1995年4月27日,陈希同因王宝森案件引咎辞职。
1995年9月28日,清除出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保留党籍,继续审查经济问题。
1997年8月29日,开除党籍。
1998年2月27日,最高检察院决定逮捕陈希同。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6年。陈希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1998年8月20日,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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