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有分类分级 处理不会“一刀切”
2007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指出:“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未明确指出死伤人数的限定,而是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可以看出,是根据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地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没有“一刀切”规定处理哪个级别的负责人。
同年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就明确指出: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需要注意的是,此法并不适用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在该条例的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明确指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官员和有关部门的处理跟死亡人数无直接相关规定。(记者孝金波 实习生刘燕如)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