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秀峰称,检察院对其进行过三次提审,他全部进行了无罪辩解,并希望验伤,均未有下文。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称,一般程序,犯罪嫌疑人存在翻供可能,检方如果认为其翻供理由不足,可以不呈交法庭。具体至秦秀峰案,还要查阅当时资料才行。记者向西宁市检察院提出申请,但至今未获答复。
秦秀峰提供了一份申诉表,记录了他数次申诉被冤、控诉遭刑讯、请求验伤,其中,2009年2月至4月的申诉材料,由一名同在看守所的人员代写。秦秀峰称,当时他伤势未愈,无法进行书写,因此找人代笔。代笔人不愿透露姓名,但证实了此事。
五审三判无期徒刑-15年徒刑-无罪释放
2009年9月27日,西宁市检察院向西宁中院提起公诉,检方证据包括张东伟和沈玉峰的指证以及秦秀峰的现场指认和有罪供述。证据存有矛盾之处。张东伟指证,1993年4月19日,秦秀峰已声称“二平已经不能说话了”,但在秦秀峰供述中,他于4月22日杀害了郭宝龙;张东伟猜凶手是秦秀峰,但秦称与张共同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张东伟两份2008年讯问笔录显示,对于郭宝龙“怎么死的”和“谁打死的”两个问题都表示不知道。秦秀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翻供,其他证据有违法之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关系,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西宁市中院一审判决秦秀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在秦秀峰被送上警车时,家人给了秦秀峰一张照片,照片上是一名男婴。回到看守所,秦秀峰立时哭了。他被捕时,女友怀孕不久,两人正论婚嫁。在被羁押期间,亲人无法探视,他一直以为女友已离他而去,没想到,面临一生牢狱之灾时,他已成了父亲。
秦秀峰决意上诉。
青海省高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证据不足。西宁市中院第二次审理仍判有罪,刑期缩短至15年。秦秀峰称,这次判决令他绝望,他一度想放弃上诉。“进了监狱,家人可以探望。我想看看儿子,然后找机会自杀。”秦秀峰说。
另一名在押人员劝慰秦秀峰,他死了,孩子就要替他背负恶名。判决后第8天,秦秀峰提出上诉。
青海省高院再次认为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一次,西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认尸与火化时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未对尸体做进一步鉴定,无法确认死者真实身份;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张东伟证言与秦秀峰供述相悖,判决秦秀峰无罪。
家人未获通知,2011年8月,秦秀峰独自离开看守所。看守所的人给了他3块钱,他乘车回到了哥哥家。大约10小时后,他登上了火车去连云港看儿子。
国家赔偿秦秀峰提出275万元赔偿要求,西宁市中院只愿意支付2万元救助金
从看守所出来后,医生诊断秦秀峰患了腰椎间盘突出。“一个号子十七八平米,关着二十多人,床还要占去许多地方。”秦秀峰称,患病和在号子里3年常常蹲着有关,现在出来了,还时不时选择蹲着。
2012年6月11日,秦秀峰向西宁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秦秀峰要求西宁市中院赔偿其被羁押的国家赔偿金214万元,直接经济损失2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同时,他要求西宁市中院清除影响,恢复名誉。
秦秀峰称,儿子正一天天长大,他还没有迎娶孩子的妈妈。“我要给亲人一个交代。”他不想让父母、儿子和未来的妻子生活在阴影里。
但西宁市中院决定,不予赔偿。理由是,秦秀峰故意作虚伪供述。西宁市中院引用了《国家赔偿法》条文,“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秦秀峰称,自己是在刑讯下做出虚伪供述,并非主观故意。针对这一点,西宁市中院认为没有证据。秦秀峰称,他在看守所数次申诉,要求验伤,均无下文。 “现在却要我来举证,我双手被铐着,怎么举证?”
2012年9月,秦秀峰向青海省高院提起复议。
时隔9个月,秦秀峰决定再赴西宁,找青海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其负责秦秀峰的国家赔偿申请。见到该庭长却费了一番周章,最终秦秀峰不得不假称是其亲戚,才见了面。
该庭长表示,赔委会曾试图进行调解,但西宁市中院只愿意支付2万元救助金,这与赔偿要求相差甚远。放弃调解后,赔委会召开了两次会议,但对是否应该赔偿存在分歧。分歧在于,秦秀峰曾做过有罪供述,在此基础上故意该如何界定。秦的案子随后被提交到最高法,由最高法定夺。
秦秀峰被告知,他的案子很特殊,最终决定对于全国同类案件,日后都会起参考作用,“再耐心等等。”6月22日,秦秀峰无奈返回连云港继续等待消息。
相比秦秀峰,法院的判决让郭宝龙家人更无所适从,他们不知该相信谁,既不满公安的办案能力,又对秦秀峰无法释怀。现在,甚至连死者是谁都画上了一个问号。“善恶有报,就让老天爷决定吧。”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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