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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排斥外国来华移民 26年仅发出4700张绿卡

www.sinoca.com 2013-06-04  网易


  近日网上有人呼吁“政府加强对黑人移民管理”:“黑人移民潮涌中国不利于计划生育、人种和艾滋病防治及社会治安……应严格移民制度!”但中国的移民制度本就严苛之极:26年中只给4700外国人发放“绿卡”、不欢迎外国人入籍、不准持工作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在华就业。

  移民来华外国人数量极少

  1985年――2011年的26年间,中国只给不到5000外国人发放了绿卡

  人们间或可以在国内媒体看到某国“掀起移民中国热潮”的新闻标题,然而真实情况是:即使在中国逐渐放开外侨永久居留权之后,真正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俗称中国绿卡)的外侨人数其实也不多。自1985 年中国开始允许外侨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以来,真正获批的数量极少。根据2004 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生效时的报道,2004 年8月15 日,《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管理办法》颁布并实施,截至2005年9月30日,649名外国人获中国永久居留签证。在此法规实施以前,中国共批准3000多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而在实施这一管理办法7 年之后,大约只有1700多外国人获得了中国“绿卡”。也就是说,1985-2011年的26年中,只有不足5000人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这与中国超过13 亿的人口规模和数千万的海外移民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的数字。

  2011年公布的人口普查结果中,在华停留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只有59.4 万,其中只有64179人出于定居的动机在大陆停留

  2011年公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居住在中国境内并接受普查登记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共102万,其中在华停留超过一年的共68万,以定居为目的仅186648人。不过这些数据还是包括了港澳台同胞的数据,事实上在这102万人中,外籍人员仅59.4万,其中只有64179人出于定居的动机在大陆停留,只占在中国大陆的外国人总数的10.81%。相比十三亿中国人,这个数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有人说中国绿卡是最难申请的,这么说也有道理。”某相关部委工作人员说。――2012年9月《南方都市报》。

  中国接收移民比例不如泰国、印度

  

  在华居住的出生在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人数占总人口比例是0.1%,来华的净移民率为-0.3%,不仅远低于欧美日,也远低于泰国、巴西、印度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国际移民所占比例仍然偏低,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距。根据国际移民组织数据,2010年,在中国居住的出生在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人数占总人口的0.1%,与印度尼西亚、越南等发展中国家的比例持平。不仅低于美国的13.5%、日本的1.7%、德国的13.1%、韩国的1.1%等发达国家的比例,也低于印度的0.4%、巴西的0.4%、俄罗斯的8.7%、泰国的1.7%等发展中国家的比例。在净移民率(每千人入境人数和每千人出境人数之差)方面。根据国际移民组织数据,2005~2010 年,中国净移民率为- 0.3,不仅低于美国的3.3、日本的0.2、德国的1.3、法国的1.6 等发达国家的比例,也低于印度的-0.2、巴西的0.2、俄罗斯的0.4、泰国的0.9 等发展中国家的比例,仅高于印度尼西亚的-0.6、越南的- 0.5、巴基斯坦的- 1.6等发展中国家。

  2009年中国大陆的外国人出入境人次占总人口比例是3.26%,中国台湾地区的此人口流动指数是中国大陆的9.3倍

  中国不仅接受移民少,外国人出入境的流动频率都远不如其他国家和地区。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数据,2005、2006、2007、2008 和2009 年,外国人出入境中国大陆分别为2,025万、4,394万、5,207万、4,800万、4,373万人次。同期,分别有279.8万、285.6万、298.9 万、296.3万、277万外国人入境中国台湾地区。2009 年,出入境中国大陆的外国人人次占中国大陆总人口的3.26%,出入境中国台湾地区的外国人人次占台湾地区总人口的30.14%。也就说, 在外国人出入本国境人次方面,台湾地区人均是中国大陆人均的9.3倍。

中国警方一直在加强对境内外国人的管制。

  中国法律排斥外国人移民来华

  

  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外国人入籍渠道的规定只有《国籍法》第7 条、中组部文件等原则性条文,没有实际操作的流程和规范

  外国人来华移民的数字之所以微不足道,与中国大陆过于严苛排外的移民法律紧密相关。虽然21 世纪初中国对外侨移民打开了“绿卡”之门,但“归化入籍”之门却仍然紧闭。中国目前还没有正常化外国人申请中国国籍工作,关于外国移民融入的政策性内容尚未形成正常通行的成型法律制度。关于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成文规定只有1980 年《国籍法》第7条的原则性条文:“外国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的,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和2008 年中组部《关于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若干规定》“落户”部分:“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籍引进人才,公安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这些条文没有明确“正当理由”“优先”的具体含义,也没有提供如何具体贯彻和执行的流程。换言之,这些条文除了只表示不完全拒绝外国移民的姿态外,就只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一纸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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