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养“公安说了算”由来已久 性质恶过劳教
在少年收容教养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集办案、审查、决定、复议权力于一身,可以说是“全部我说了算”,而《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应分属不同司法机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公安“一条龙”的做法多年来屡见不鲜,执法的随意性也常被拿来与劳教制度相提并论,但相比之下,劳教按规定就是一种不需法院参与的治安处罚,而“收容教养”则是由刑法和刑诉法规定需要由法院做出判决的,公安“一条龙”违背法律精神的程度更严重。
少年收容教养剥夺人身自由涉嫌违宪 按照目前公安部的规定,收容教养期限最长可延至4年。在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年。这显然是违背人权保护和法律原则的。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另外,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准则的有关规定,涉及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由合法的法庭作出,否则为非法。
收容教养重不在惩戒在教养
英国重视父母作用,孩子犯事父母进“家长学校”
未成年人的不良“个性”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因素,而“个性”的形成又主要源于家庭教育,所以改变不当的家庭教育就成了治本之策。在英国,如果孩子被逮捕,父母就要进父母学校,学习如何教育孩子。2006年英国做了一个家长培训项目,找了141个3到8岁的孩子分成控制组和实验组;实验组的父母,要通过看录像、讨论等方式接受教育培训。经过长期的观察,发现实验组孩子的反社会行为明显减少。
美国处罚青少年注重观察保护
美国少年司法系统将观察保护作为处罚青少年的最重要措施之一,它并不剥夺青少年犯的人身自由,而是将他们放置到家庭,对青少年犯实施全面监控,防止其再犯。缓刑官必须了解每个青少年犯及其家庭的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对待措施。在美国受到少年法院判处的青少年犯中,一半以上被判处观察保护,占无罪判决1/5。未受少年法院判处的案件中,也有1/3也是被判处观察保护。
澳洲学者强调给受害人和犯事人调和机会
澳大利亚学者毕利威积极倡导复和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联合国称之为“恢复性司法”)和羞耻再建(Shame Reintegration)的理论,强调给犯事人和受害人调和的机制,双方及其他支持者在协调者的协助下,找出一个最适当的方法解决问题,使青少年罪犯在被尊重的环境下,明白其行为不被社会接纳的原因和对受害人的伤害,让犯人有机会向受害者做出补偿。这种方法提供给犯罪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让犯罪者反省悔过,避免和减少再次犯罪,而被害人的宽恕则给犯罪人提供了一个最好的树立信心的机会。
矫治不良少年切忌用重典
李天一此次再次作恶,自然罪有应得,理应受到法律严惩。但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在李天一初次犯案后,如果能得到正确的矫治教育,也许今天的结果会有不同。从“治病救人”的角度看,侧重教育比侧重惩罚对问题少年的改造更有效。在美国密苏里州1995年的一项评估中,176个少年犯(平均年龄为14岁)随机分配接受多方面教育改造和传统的监禁改造,四年之后,前者中有29%被再次逮捕,后者中却有74%被再次逮捕。所以国际上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处理普遍实行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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