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问题少年收容乱象:进不进,警察说了算!
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结束劳教后改名李冠丰,然而这似乎并没有给他带来好运。2月21日凌晨,他摊上了更恶劣的大事:涉嫌轮奸被刑拘。而这距其被收容教养释放时间尚不到半年,为何一年的收容教养并没有起到作用,反而越教养越没有教养?中国问题少年的收容教养制度又存在哪些问题?
为何一年的收容教养对李天一并没有起到作用?
犯罪少年再进宫,不可忽视的“狱中经历”
在中国,少年收容教养人员重犯率最高达60%
2011年,李天一因打人被教养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少年犯的重新违法、犯罪率高于成年犯,而少年收容教养人员的重新违法和犯罪率又大大高于少年犯。一些个别省、直辖市的比率可高达50%一60%。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2003-2004两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属于重新犯罪的占到了15.44%,在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2003-2006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属于重新犯罪的占到了17%,犯罪频率特征为前后两次犯罪行为间隔缩短,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1个半月、2个月、3个月内再犯罪的都有。
管理场所混乱致“犯罪污染”严重
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最为关键的,是对少年收容教养的性质认识不清。1982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少年收容教养由少年犯管教所统一执行。鉴于少年管教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与少年收容教养的性质迥然不同,司法部发出了《司法部关于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的通知》,据此,劳动教养场所也是收容教养场所。但劳动教养场所人员中有少年也有成年人,这就形成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混押在同一场所内执行的情况,极易引起“犯罪污染”。
用成人刑罚剥夺少年自由加重重犯几率
改过自新几率低我国对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处置措施,除了严管和工读以外,其他处置措施都是把适用于违法成年人的处置措施基本未加改造的适用于少年,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或行政触法措施,而且剥夺或限制少年人身自由的时间都较长,一般为一至三年。对于这些社会收容教养人员,即便真的“改过自新”,要得到社会的充分承认比较困难。不仅劳教所的学习经历无法得到承认,而且由于年龄偏大等各种问题,文化知识和学历难免偏低,在社会上谋生困难,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几率大增。
少年再犯罪全球普遍:日本三成少年犯加入黑社会
实际上,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并非中国独有,美国哈佛大学的犯罪学家上世纪20年代开始追踪1000名平均年龄在14岁的少年犯,5年后其中还能统计到的905人里面,有798人有再次犯罪记录。英国剑桥大学发表于1992年的研究报告指出,那些在14岁左右表现出攻击行为、恃强凌弱、大胆、冲动特性的少年,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2011年日本法务省公布的跟踪犯罪少年在出少年院(教养所)后动向的数据显示,有约4成在25岁以前受到过罚金以上的刑事处分,有约3成的人出所后加入黑社会,而家人是使人放弃不良行为和犯罪的主要原因。
少年收容乱象:进不进,警察说话比法院管用
政府收容教养合法,但“必要性”难确定
此前公安机关对李天一收容教养的处理,依据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什么叫做“必要的时候”?法条上没有任何具体规定。通常理解这是指家长因故无法履行管教责任的时候,但李双江夫妇作为有地位的人士,说其无法履行责任未免牵强。事实上,依据上述提到的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就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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