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面积停产内因
从业主们的讲述中记者发现了这样一个链条:石料积压是因为客户流失――客户流失是因为石料涨价――石料涨价因为成本增加――成本增加归结为爆破费用。
“采石场现在大面积停产,石料大量积压。”采石场场主们认为警方对石场的“代管”,使北镇这个石材供应地的景气指数一落千丈。
2012年12月27日,记者走访北镇市正安石场总部发现,每家石场都堆积着数十米高的石料堆。而且,12家采石场只有一家在生产,其余全部是停产状态。
“今年实在经营不下去了,我开工两个月就停了,再生产出来也是在那儿堆着,卖不出去。”正安石场业主王玉昌表示,采石场有的干俩月,有的干仨月,有的甚至2012年就一天没干。高山子石场业主王江表示,高山子十多家石场全部停产,原因是石料卖不出去以及成本太高。
“石料卖不出去,是因为咱们价格高,成本高你价格不高怎么办?一年下来都赔钱。”正安石场业主韩伟表示。富屯石场的张景昌表示,富屯十几家石场11月份天气冷了就都停产了,积压的石料虽然不多,但是一年下来效益也不好,因为爆破打眼成本增加了很多。
“我两个石场,以前一年的爆破成本大约11万元。爆破公司成立当年,就达到36万元。”王玉昌表示,炸药2009年以前每吨8000元,在爆破公司买就要1万元左右,涨了20%,炸药耗费量也在1倍以上。枪孔钻眼的费用每年达十多万元。“我这一年的利润还不到成本的1/3,干的越多赔的越多,只能停产。”王玉昌表示。
“爆破公司收费相当高,你不出那些费用,人家不卖给你炸药,你干不了活儿,这不就是垄断吗?”王江表示。
据介绍,2009年初,北镇市平安爆破作业有限公司成立,总经理张杰,副总经理卢坤。石场购买炸药要到爆破公司,打眼、放炮等技术作业,均由爆破公司的技术团队来执行。而石场支付该团队的服务费用。
时任北镇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安宝金介绍,根据公安部“爆破一体化”的文件要求和省厅的指示,经过调研,成立了爆破公司。 张俐众“涉黑”案发之后,卢坤受锦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委托,负责管理北镇所有的石场。鉴于此,便让他牵头组织成立了爆破公司。
“石场的成本实际上是降了,原来他们需要自己养技术人员,每年2万多元费用。”安宝金认为,所谓因爆破公司收费导致石场成本增加的说法属无稽之谈,爆破公司的收费物价部门有明确的标准。
记者就此联系北镇市物价局局长,但该局长以“有事”为由挂断了电话。
石场业主认为,正是因为卢坤的双重身份,形成对北镇石场打眼爆破事实上的垄断,才导致成本“疯涨”,而负责代管的公安局对此却视而不见,最终引发经营不善等一系列后果。
从业主们的讲述中记者发现了这样一个链条:石料积压是因为客户流失――客户流失是因为石料涨价――石料涨价因为成本增加――成本增加归结为爆破费用。
据石场业主反映,“公安局说代管也不管我们的死活,反正我们卖一立方米石料人家提10~13块钱,你卖不出去也没人管,你成本多高也没人管,所有的税费还要自己交。”
“原来我们一立方米石料能挣3块钱,去除各项费用张俐众也就剩1块钱。”业主们表示,张俐众管理的时候,负责对外销售联系客户,石料卖得非常好,有多少都能卖出去,统一价格没有恶性竞争,利润相对稳定。张的提成也不多,为8~10元,各种税费都由他承担。
“我们负责销售。” 北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里野表示,对石场的经营管理沿袭了张俐众的模式,生产不用管,各石场自行生产。“现在的销售状况还可以,还是盈利的。”里野表示。
里野并不同意“大面积停产”的说法。他表示,目前只有三户停产,估计是看今年形势不好,等形势好的时候再干。
至于爆破公司,里野表示该公司与地方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基于安全的要求,原来零散管理现在统一管理,“没毛病”,里野说。
圆桌:公安机关经营“涉黑资产”于法无据
嘉宾: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刑事诉讼法法学教授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专家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专家
主持人:
本报记者李慧敏
王立军锦州最后一起“涉黑案”暴露出的警方介入犯罪嫌疑人资产经营的事件并不罕见。在一些“涉黑”案件中,经常出现在法院未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终审判决前,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介入经营甚至处置、变卖犯罪嫌疑人资产的情况。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引起了极大争议。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三位法学专家。
《中国经营报》:现行法律对涉黑财产以及企业资产是如何界定的?
洪道德:现行法律对“涉黑”财产的界定与其他犯罪的财产界定都是一样的,必须有证据证明他是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而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是否系违法所得,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来进行认定。
《中国经营报》:“涉黑”案件中的涉案财产和企业资产,依据法律该如何处置?处置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洪道德:《刑诉法》对处置程序有明确规定,只能是人民法院来判决和认定。如果有明确被害人的,扣押在案的资产又不需要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返还被害人。除此之外,必须等到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对扣押在案的财产作出明确处分的规定,比如什么财产返还被害人,什么财产没收上交国库,哪些财产退换原持有人。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财产扣押在谁的手里,谁就按照法院的判决来负责执行。这一点没有任何歧义,法理上也不存在任何可质疑的地方。
《中国经营报》:实践操作中,在法院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涉案人员是否还具有企业经营的权利?
何兵:企业法人代表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变,仍然可以自己进行企业经营。比如黄光裕,判刑并不妨碍他控制和经营企业。如果不能自己经营,可通过董事会改选法定代表人或者自己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李曙光:我个人的看法,刑事案件当中,如果财产的主人涉案的话,不应该影响他财产的所有权,除非这些财产本身是有问题的。财产在审理期间应该不影响正常经营,经营所得应该还是由原来财产的所有人和产权主体所有。
洪道德:如果在判决之前涉及企业经营问题,经营权还在犯罪嫌疑人。企业根据自己的运作机制,股东可以重新确定法定代表人,重新改选董事会,由企业内部自行选择法定代表人,要按照企业的运作规律走。
《中国经营报》:法律上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资产是否有“代管”或者“托管”之说?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比如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力去代管、经营乃至划拨相关资产?
何兵:这个问题不复杂,也不存在疑问。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权力去接管、代管甚至经营犯罪嫌疑人的资产,要么就是保全财产,要么就是冻结股权。首先,政府机构不是经营单位;其次,如果经营亏损,谁来负责赔偿?
洪道德:法律上不存在“托管”“代管”等概念,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就是扣押、冻结或查封,但没有权力去经营或者划拨相关资产。
如果认为企业生产的一切利润都属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都应当予以查封扣押的话,公安机关的权力也仅仅是查封、冻结企业的账号,所谓冻结就是只进不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可以就地冻结不可以划拨,也没有权力动用。
李曙光:即便是主体全部都有问题,确认有罪的话,没收、扣押的财产也应该是由国家的一个专门部门,比如国库,应该进入到一个独立的、能够保证资产的完整性的部门,而不应该由查案的部门去经营或者处置或获得所得。
《中国经营报》:如果出现公安机关经营犯罪嫌疑人资产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权利人是否有权申请赔偿?
何兵:如果侦查机关经营犯罪嫌疑人的资产,此种行为涉嫌侵犯企业经营权。
权利人有权申请赔偿。这种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国家财政出钱。具体到地方,如果地方公安机关出现这种问题,则由当地财政赔偿。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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