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深圳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这一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唐海燕作为本案主犯,有义务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包括同案人徐仁阶作案时的联系方式、住址。故唐海燕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徐仁阶的联系电话、住址,属如实供述的范围,不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
这一点,是深圳中院与后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罚时所出现的最大分歧。
深圳中院认为,唐海燕在抢劫中,用水果刀捅进被害人颈部,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其后又提议并亲自焚尸灭迹,其行为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极深和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应依法严惩,其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不足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仁阶则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周飞龙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法院判处唐海燕、徐仁阶赔偿原告人民币8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受害人家属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广东省高院2010年11月5日出具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二审判决采纳了一审判决中未被采纳的辩护意见,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上诉人唐海燕在两次作案时,提起犯意,分工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人死亡,且在致人死亡后抛尸、焚尸……其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归案后,带公安人员指认同案人的住址,有协助抓获同案人的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省高院由此撤销了深圳中院对唐海燕的量刑部分的判决,改为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原告提出的提高赔偿金额的民事诉求,省高院判决认为无法无据,不予采纳。
我要为哥哥讨个说法
周来凤说,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没有通知受害者家属出庭,判决书也是邮政部门送达的,家属对此极其不满。
周来凤说,广东省高院在未通知受害者家属的情形下开庭,并在受害者家属未得到一分钱赔偿的情况下改判唐海燕死缓,“改判欠公平、公正、公开,我们不服!”
周飞龙是这个农村家庭的顶梁柱,他被害后,留下一双年幼儿女,当时女儿10岁、儿子5岁,需要赡养的父母也已年过五旬。他出事后,妻子龚丽梅改嫁,由于改嫁后新家庭有3个小孩,龚丽梅并无余力抚养留下的两个小孩,这个家庭因此陷入了极大的困境中。
周来凤说,侄女已经初三了,哥哥周飞龙生前的愿望,就是要让子女多读书,跳出“农门”,但现在,学完义务教育阶段后,侄女很有可能因交不起高中学费而辍学。
这个家庭经反复争取后,获得了广东省高院申报下来的5万元司法救济款。但周来凤说,这点钱,根本没法安慰这个痛苦的家庭。
虽然已经嫁出去了,周来凤却成了这个家庭最执著的上访者,她来到北京,一边做家政服务养活自己,一边坚持不懈地“伸冤”。
她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的诉求很简单:“要么就是杀人偿命,要么就是给钱。不论如何,我都要为哥哥讨个说法。为了他的孩子,我不能放弃。如果就这样放弃了,我会遗憾一辈子的。”
法院改判依据是否成立
记者与广东省高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林葵生取得了联系,他拒绝就此案置评。
广东省高院一位对此案有所了解的法官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其不愿对此案表达具体意见,但表示,对于此类案件,确实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法官判决结果会不一致的情况。
该法官表示,虽然现在强调“少杀慎杀”,“但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我个人觉得罪不可赦的,我不会找理由,会判死刑”。
这位法官说,对于被告人是否立功,如果存在异议,主审法官应当找公安机关认真核查相关细节,经办的警察也肯定会知道真实情况,有时候,深挖一下,认真核查一下,可能就是另外一番天地。“作为一个法官千万不能马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东西,要看细致,不能为了少杀慎杀,表面上看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就采纳了,这实际上是失责。“作为一个法官,马马虎虎是不可原谅的”。
在记者采访中,有人认为,广东省高院判罚不正确,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在唐海燕案中,深圳市中院就认为,唐海燕在归案后,提供的同案人徐仁阶的电话为徐案发前后一直使用的,提供的住址也是徐的经常居住地点,而非事后专门的藏匿地点,因此,对辩护人认为的重大立功表现辩护意见没有采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顾永忠则指出,《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颁发于2010年12月22日,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在2010年10月 5日,因此,广东省高院只能适用颁布于1998年4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中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在新规定出来之前判处,援引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顾永忠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也认为,犯罪分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能有效减少司法机关的工作量,节约执法资源,因此,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原告未被通知开庭的问题,上述广东省高院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官说,原告没有上诉,就不会通知他们。但是,有时候,作为原告上诉人,尽管没有上诉,法院为了化解矛盾,原告提前提出要求了,一般也会通知他们出庭。
此案中,被害人家属提起了上诉。阅看了此案两份判决书的顾永忠表示,该案中,被告人家属在民事案件中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不通知家属参加二审活动,“如果事实确实存在,应该属于程序违法”。
顾永忠说,周飞龙的家属在此案的刑事部分是被害人,法院也应当通知家属,“参与不参与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他们有权参与,但可以不参与,不能不通知他们”。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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