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
2009年11月
时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李庄接受委托,成为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
2009年12月10日
龚刚模向重庆司法机关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2010年2月9日
重庆市一中院终审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1年3月29日
就在李庄即将刑满释放之时,又被追究“遗漏罪行”,但该案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
2012年11月15日
李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指责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所有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要求追究其刑责。
2012年11月23日
最高检约见了李庄及其代理律师王誓华。最高检表示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新闻内存
律师披露“李庄案”审判内情
“律师李庄伪证罪案”曾因争议颇大,引发公众强烈关注。李庄出狱后坚持无罪申诉。
2012年9月17日、18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9月20日下午,作为李庄案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向记者披露了他亲身经历的审判内情。
关于伪证证据
从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到终审宣判,案件全程历时仅仅59天。一提到李庄案,高子程开门见山表达自己的观点:“这肯定是一起错案。”
高子程解释说,从作为龚刚模辩护人,到他自己被捕,李庄没向法院提交过一份证据,也没有调取过一份证据。那又怎么说李庄伪造证据呢?所谓伪造证据,是要向法院提交自己伪造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
“认定李庄伪证罪,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的”。这是高子程的第二点理由。
认定律师伪证罪是《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伪证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理论界、律师界、司法界长期存有争议。
但无论把伪证罪说成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李庄都不构成犯罪,高子程认为。他说,如果李庄是行为犯,他没有作伪证的行为;李庄的行为也不影响龚刚模案庭审的结果。既没有伪证行为,也没有伪证结果,所以说,李庄不构成伪证罪。
关于程序错误
高子程用一种遗憾的语气说:“认定李庄伪证罪,在程序上存在一个颇大的错误。”
李庄伪证罪成立的前提,是影响了龚刚模案的审理。从程序上说,就应该是龚刚模案审判在先,审判李庄在后。高子程解释说,龚刚模还未审判,先审判李庄,这就是一个错误。龚刚模还没被认定有罪,怎么能认定李庄犯有伪证罪呢?假如龚刚模审判后,被判无罪,那么李庄案根本就不用审了。
另外,龚刚模在法庭上也说自己被刑讯逼供了。高子程说,这时候李庄已被判有罪,又怎么说是李庄让龚在法庭谎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呢?
高子程说李庄案二审开庭时,他就要求调取龚刚模案庭审的全部录像,被法庭拒绝了。
关于二审认罪
一审后李庄一直没有认罪。二审一开庭,李庄就说“认罪”。高子程回忆道,李庄在法庭上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表示认罪。
“既然这样”,高子程说:“庭审就没有必要继续了,但庭审继续进行。”李庄虽然认罪了,但李庄在庭审中的发言都是无罪的表述。高子程回忆:“他说了一大堆无罪的理由,然后又认罪。这本身就矛盾。事实上就是不认罪嘛。”
高子程告诉记者,庭审还有很多让他感觉奇怪的地方。证人在庭上都不说普通话,包括会说普通话的证人。庭审中证人回答问题的腔调完全一致。无论小学文化还是高中文化,回答问题的语言方式完全一样。在庭上他就指出:“证人被培训了!”
二审开庭前一天的下午,李庄告诉高子程,他认罪了,已经做了笔录,写了悔罪书,还有录像。他把“悔罪书”给了高一份,转交其家人。李庄告诉高子程,他的悔罪书是一首藏头露尾诗。头一个字连起来是:“被逼认罪缓刑”,最后一个字连起来是:“出去坚决申诉”。李庄曾向高说明他的想法,悔罪书出来后立即上网,等他出狱后再解读。
二审宣判前,高子程告诉李庄,有记者已经在网上解读了你的藏头露尾诗悔罪书。这时候看守所里也有人告诉李庄,悔罪书是藏头露尾诗,因此不能给你缓刑,就得判实刑。
高子程说,李庄对二审结果很恼火,因为他曾对高子程说,警方曾有领导跟他谈过,如果他认罪,就不会被判实刑。(北京青年报)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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