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曾经轰动全国的出逃官员:
2003年4月,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出逃。
进展:2011年8月2日,杨秀珠案涉案人归国投案。
2002年4月,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经理、党组书记蒋基芳,因经济问题潜逃海外。
2002年2月,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董事长的卢万里,因非法套取40多亿元人民币巨额工程款,逃亡海外。
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三任负责人许国俊、余振东、许超凡,盗用4.83亿元后,分别远遁海外。上亿美元资金通过澳门和拉斯维加斯赌场被洗成现钱,存入涉案人在国外的账户。
进展: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后押送到中国。许超凡、许国俊也于2004年下半年先后在美国被捕。
2001年5月,身为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1000多万元和情妇跑到新西兰定居。
2001年初,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干部陈新,携带4000多万元公款,一共换了29个假身份证,辗转潜逃于越南、缅甸
进展:2001年4月在成都被抓获。
1999年12月,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索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0多万元,案发后携妻仓皇出逃澳大利亚。
进展:出逃一个月后即被抓捕归案。2001年4月,蓝甫因受贿505.7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9年8月,云南省旅游集团公司董事长罗庆昌(副厅级),涉嫌挪用和贪污巨额公款,潜逃出境。
四、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八种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去年6月刊发《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报告。对于“中国外逃的腐败分子是怎样把巨额财产转移到境外?”这个问题,报告通过研究指出有八种方式可以实现财产转移。
1、用现金走私来转移
主要是通过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费用低,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较为有限,风险也比较大;此外腐败分子通过某些代理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名义存入银行户头。这种方式虽然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还要交给地下钱庄一定的费用,但风险较小,很难追查。
2、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
以人民币和外币的汇兑为例:其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不以直接汇兑的运作手法完成,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为了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进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其黑钱等等。
3、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
此种形式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
4、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
此类资金转移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败分子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
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目前我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这就为腐败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资金境外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
6、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
这些人多为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主要采用以下步骤:第一,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第二步,销毁证据,漂白身份。
7、海外直接收受
腐败分子并不从国内向境外转移资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贪污、受贿等过程。例如,发案单位在国外进行采购时,有实际控制权的腐败分子可以通过暗箱操作得到巨额回扣。这些回扣不转到中国,而是直接存入腐败分子在境外银行的账户,或转换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动产。更隐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现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学等方式作为交易。
8、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
此类参与转移资金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境内的腐败分子一方面可以通过其特定关系人以合法手续携带或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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