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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反时期毛泽东嫌杀人太少 定指标千分之一终超过

www.sinoca.com 2012-08-18  内蒙古日报


  按人口比例为各地制定“杀人指标”

  “双十”指示明确提出要以政务院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作为法律依据。经过立法程序,政务院于1951年2月21日,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条例》中涉及可处死刑的罪名主要是反革命罪,包括背叛祖国罪、策动叛变罪。从这些罪名来看,主要是服务于镇压反革命活动。根据毛泽东的指示精神,为了使地方上能够放开手脚,有意放宽对“反革命罪”的解释,处刑标准执行起来更是有相当的自由度。该杀不该杀,主要取决于是否“首要分子”,或是否“情节严重”,二者占其一者,均可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1950年1月17日,毛泽东读到中南局转来的湘西27军的“镇反”报告,发现湘西21个县仅军队就处决了匪首、恶霸、特务4600余人,并且还准备在当年由地方再处决一批。反观人口密度较大,特务活动猖獗的华东地区总共才不过处决了2911人。毛泽东认为:华东地区多数都是用比较和平的方法分配土地的,匪首恶霸特务杀得太少。在平衡了各地方上报的处决人犯计划之后,毛泽东计算出了一个各地应处决人犯的比例数来。2月间,根据毛泽东的建议,中共中央专门召开会议讨论了处决人犯的比例问题,“决定按人口千分之一的比例,先杀此数的一半,看情形再作决定”。

  据此,毛泽东明确指示上海和南京方面的负责人说:“上海是一个600万人口的大城市,按照上海已捕2万余人仅杀200余人的情况,我认为1951年内至少应当杀掉3000人左右。而在上半年至少应杀掉1500人左右。南京是国民党的首都,应杀的反动分子似不止200多人,应在南京多杀。”法律量刑主观随意,加上杀人定指标,错杀、滥杀在所难免。

  毛泽东:要避免错杀,但还不能废除死刑

  1951年3月以来,由于多数地方按照原先掌握的情况,无法完成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的处决人犯比例,不得不勉强凑数,加上各地都没有足够的公检法机构和人员,能够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审理如此多的案件,结果是多数案件都未能经过严格审理。相当多的人犯只是基于历史上有所谓“劣迹”,量刑的标准已远远超出《惩治反革命条例》中的规定,自然更不重视“现行”与否。不讲证据,滥捕滥杀的现象相当普遍。

  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许多冤假错案令人痛心。例如,湖南衡阳茶市以刘伯禄为首的中共地下党组织,因多数人出身地主,再加上南下工作组干部靠“逼供信”,怀疑当地有“反共救国军”,因此相信以刘为首的当地党组织和其所领导的青年团、农会和励淬学友会等组织,即系“反共救国军”及其外围,进而将刘定为“匪特头子”、“恶霸地主”。结果200余人受到株连,许多人被吊打逼供,8人被枪毙,5人被判刑,4人被开除公职,1人下落不明。

  由于勉强凑数竟把大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打成了反革命。甚至包括曾受中共领导、但具有灰色掩护的地下武装人员,也被列入“杀”、“关”、“管”的名单之中。朱自清的儿子朱迈先,早年追随共产党,抗战期间由中共指派加入了国民党军队,解放战争后期还策动桂北国民党军政人员起义成功,功在国家,却在镇反运动中被当成历史反革命判处死刑,执行了枪决。

  为了避免错杀、滥杀的现象,毛泽东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死刑人头落地,不像割韭菜,死刑一旦错了以后,没有办法挽回。”毛泽东说:“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还有一个多杀与少杀的原则问题。我们党和国家坚持限制死刑的原则,坚持少杀,反对多杀和滥杀。”

  1951年5月初,毛泽东找来罗瑞卿,部署全面收缩,决定从6月1日起,全国一切地方,将杀人的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处理。

  1957年,毛泽东在总结建国以来对敌斗争的经验教训时说:“一些有严重罪行的反革命分子被判处了死刑,这是完全必要的,这是为了解放长期被反革命分子压迫的广大群众,也就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原有的反革命分子肃清了,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的犯罪分子,我们“还必须继续和他们斗争”。

  整个“镇反”运动究竟“杀”、“关”、“管”了多少人?毛泽东后来有过一个说法,叫杀了70万,关了120万,管了120万。毛的这个说法自然是有根据的,因为它来自于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1954年1月的一份报告。报告称:“镇反”运动以来,全国共捕了262万余名,其中“共杀反革命分子71.2万余名,关了129万余名,先后管制了120万余名。捕后因罪恶不大,教育释放了38万余名。”以被处决人数71.2万这个数字来计算,已经占到当时全国5亿人口的千分之四点二的水平了。又据1996年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等4个部门合编的《建国以来历史政治运动事实》的报告中称:从1949年初到1952年2月进行的“镇反”中,镇压了反革命分子157.61万多人,其中87.36万余人被判死刑。

  法制建设,举步维艰

  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1956年召开的中共八大就指出:“革命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斗争方法也必须从主要依靠人民群众直接行动,转变为依靠完备的法制。”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也指出:“公、检、法机关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斗争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并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并且死刑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1月至5月底仅受理上诉、复核等刑事案件317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只有106件,与1956年同期相比,明显减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下降了40%以上。

  但是,随着“反右”斗争的开始,1957年6月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讨论的《刑法草案》被迫停了下来。“左倾”思想导致否定法律、轻视法律,以政策代替法律。从“反右”运动结束至“文化大革命”开始这段时期,成为刑事立法的停滞时期。尽管毛泽东在1962年3月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可是,在当时轻视法制、强调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条件下,法制建设仍然是举步维艰。

  (参考资料:《新中国镇压反革命研究》,杨奎松,《史学月刊》2006年01期;《新中国建立初期北京市镇压反革命运动研究》,张浩,《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年09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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