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原告办完退休方才报案
李某东称,持续不断索要,让他忍无可忍,因此选择报案。
2011年5月6日,李某东向罗湖黄贝派出所报案。根据其报案时提供的资料显示,其生于1956年2月,报案之时年龄为55岁。其报案时称已经退休。相关的案卷资料则显示,其在2010年年底2011年年初时从深圳海关缉私局副局长位置上退休。
李某东报案称遭到敲诈勒索。2011年9月14日,民警在福田区高发城驰B座19楼某房间将高某玉抓获。
据悉,此案在罗湖人民法院曾两次开庭,但均未公开。高某玉的母亲也表示,她作为直系亲属,都未获准进入法庭。
近日,罗湖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2009年5月,两人分手时,李某东支付的费用为分手费,并非敲诈勒索得来。法院认定的敲诈勒索金额为333000元。
法院认为,高某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由此判决其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不过,目前高某玉的家属已委托律师,打算提出上诉。
陈情
被告:对方自愿给钱
人身安全曾受威胁
高某玉在多份笔录中否认实施敲诈勒索。她表示李某东给钱是自愿的。
高某玉称,李某东给的钱部分是因为两人再次发生关系后,李某东为此而支付的。一笔20多万的巨款也是李某东的朋友为封口而付给她的费用。她表示,她当时向海关纪委举报了李某东,李某东的朋友出面让她撤回举报,以便让李某东顺利退休。她还称,部分费用是以借款的名义借来的。
高某玉本人也表示,在这个过程中曾受到威胁,她也因此在2010年11月3日及11日两次向福田福强派出所报案。判决书中显示,法院调取两次报案笔录。笔录显示,高某玉认为被人恐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此报案。
高某玉的辩护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向锋在辩护词中也称,相关的欠款是李某东及其家人为求自保,而自愿给的钱。
说法
一年开销150万元
副局长哪来的钱?
高某玉的辩护律师直陈,李某东本身也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检察院理应立案侦查。
相关的辩护词显示,律师认为,从2008年6月到2009年7月高某玉被包养期间,她的银行账户上共存入813762 .80元现金,以上现金均是李某东给高某玉的包养费用。
律师认为,在包养期间,高某玉没有工作,所有收入均是李某东给付。除了存在银行的钱外,高某玉在购买衣服、手提包、娱乐等方面的生活开支达50万元以上,均由李某东另行支付。
律师认为,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在短短一年时间内,花费近150万元款项包养高某玉,肯定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李某东本人的正常收入仅为每月1万多元。
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资料,由主管部门调查。特别是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
辩护律师还认为,正是因为高某玉的相关举报,导致李某东不得不匆忙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律师还要求法院调取海关纪委的相关调查材料。不过,一审法院则认为,李某东与高某玉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否属于违纪行为,海关纪委是否对李某东进行处理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未予调取相关材料。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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