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双重国籍成为社会焦点问题,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叶建农再次针对这个问题谏言,引发热议。
叶建农的意思是,现在出国不用注销户口,有很多人一会这个护照,一会那个护照,两边闷声大发财,他建议要么承认双重国籍,要么堵死“两头吃”的“潜规则”现象。
按照中国大陆的国籍法(港澳台例外),不承认双重国籍,如中国人加入外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改革开放前普通公民极少出国,因私常驻国外的人寥寥无几,问题并不突出;改革开放初期,出国时间较长者以留学生为主,就出台了稍严格的管理办法,规定公民出境1年以上,要注销户口,临时出国1年以内,只办理出国登记。
进入两千年,中国人因各种事由常住国外的数量日益庞大,另外就是要在中外之间来回跑的人越来越多,原来的管理办法已显老旧。公安部2003年出台了个便民措施,取消出境1年以上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赴国外定居者,仍需注销户口。
可有些中国人获得外国国籍后(主要是西方国家),入籍国往往默认双重国籍,手头持有的中国护照和身份证又未过期,出于多种原因就不履行注销中国户口的程序,中国官方无从知晓个人的具体情况,就变成了“两头吃”。
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什么?众所周知,中国大陆的护照很不好用,免签国家少,去发达国家被拒签机率高,常在国际间因私往来的人有深刻而痛苦的体会。获得欧美国家国籍,护照基本能通行全球,国际间出行方便,而且可享受到优良的教育、医疗等福利。
既然如此,放弃中国国籍,注销户口又有何割舍不下的呢?当了“外国佬”,在中国生活与出行要受到诸多管制,相当不便。比如说,按照《外国人管理法细则》,你这个“外国佬”回你爸妈家住下,他们是中国居民,按规定你得在抵达后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表。
“外国佬”若在国内找工作或携未成年子女居住,那程序就更复杂了,碰上奥运、两会之类的重要日子,签证期限还得缩短,碰巧赶上过期,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对于那些拿到外国护照又要常在中国活动的人士是个头疼问题,入籍外国却不履行注销户口程序者多为此类人。
“两头吃”按现行中国法律当然是“违法”的,有种观点认为,就算没被逮住,等中国身份证和护照到期无法更新,最终仍要享受“外国人管理法”的待遇;其实这可说不好,要看官方的管理办法与技术了,目前来看,无特别有效的堵住“两头吃”的手段。
根据据凤凰网的民调,70.1%的人赞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27.6%的人反对;49%的人认为承认双重国籍可增强国家认同感,扩大中国影响力,27.3%的人认为可吸引海外人才、资本回流;可是又有65.5%的人认为承认双重国国籍可能制造违法和寻租的空间,14.4%的人认为实际操作困难,可能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大多数人都赞同双重国籍,但为何迟迟难以根本解决,这其中有极复杂的历史背景和国情方面的苦衷,官民都不容易。
今天中国全境的两岸三地有奇特的差异。大陆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有“违法”却不能管理的“两头吃”现象。台湾沿用民国时代的国籍法,有限制承认双重国籍,只是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规定必须是“中华民国”国籍,这个规矩倒是与国际接轨。
港澳以前沿用英葡法律,承认双重国籍,回归时这成为敏感问题,现在澳门仍有十余万人,香港有几十万人持有外国护照。中央政府采取了“变相承认”的办法,通过全国人大释法,名义上仍坚持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却规定已有英葡两国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者,仍可使用该证件前往其它国家及地区,也享有特区公民的权利,只是在中国境内不享有英葡两国公民的领事保护权。
由于葡萄牙不如英国牛气,加上已有收回香港的经验,对澳门的规定貌似稍严厉那么一点点,多了这么一条: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
这样看来,好像大陆的“两头吃”比港澳的双重国籍同胞还要牛,鉴于大陆特殊国情,不同场合采用不同身份获取便利,一旦遇到什么事儿,身份暴露,还享有领事保护权,这方面又无明确法律规定,倒可能比真正承认双重国籍更容易制造违法与寻租空间。
国籍观念和管理手段起源于西方,伴随着民族国家形成及民族主义兴起而产生。自清朝到现在中国共有过四部国籍法: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北洋政府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国籍法》,国民政府1929年修正后公布的中华民国《国籍法》,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对于因出生而获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血统主义(也称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和两者兼具的混合主义三种,目前世界上第二种和第三种是主流。1949年前的三部国籍法有个共同点,即“以血统主义为重,辅以属地主义”,哪怕旅居国外已几代,只要你有中国血统,都可拥有中国国籍,当然也未反对双重国籍。
19世纪下半叶起,属地主义原则在西方的国籍立法中渐占优势,而东南亚华侨最多,这些地区多为西方殖民地,中国的国籍立法思维,带有与西方抗衡,强化民族和国家认同的意味,体现强烈的民族主义色彩。当时东南亚除泰国外无独立国家,冲突尚不明显,二战后东南亚各国纷纷独立,当地民族主义勃兴,加上华人掌控着当地经济,中国政权变更和冷战兴起等因素,一千多万东南来华人的身份相当尴尬,国籍问题成为头等敏感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实行外交一边倒向苏联的政策,建交国家不多;斯大林去逝后,赫鲁晓夫采取了与西方和缓的政策,北京亦开始实施外交突围,主要从第三世界国家入手,用了“三件法宝”:一是边界谈判,二是经济援助,另外就是解决双重国籍问题。
但解决国籍问题的深意远不止外交突破,还有两个重要方面常为人们所忽视:1、加强与国民党的斗争,东南亚南主流侨社一向亲国民党,很多华侨还保留“中华民国”国籍,解决国籍问题有助于从国民党手中争得侨务主动权,打击侨社的国民党力量。2、中国共产党承担着指导东南亚各国共产党的任务,解决国籍问题能降低东南亚各民族和政府的警惕情绪,为当地共产党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这是中苏两党达成的共识。
东南亚国家担心“国际共产集团”颠覆本国,华人又是当地最强势的少数族裔,解决华人“效忠与归化”问题亦十分迫切。印尼有两百万华仍保留中国国籍的华侨,独立后即出台国籍法令,规定只要两年内不声明脱离中国国籍,即“被动”成为印尼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先与最早建交的印尼共同解决这个问题。1955年亚非会议期间,周恩来与印尼在万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中国政府正式放弃以前的血统主义原则,华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尼国籍之间择其一,并且条约之精神及此后的中国政府态度,均倾向于鼓励华人选择印尼国籍并效忠所在国政府。
东南亚华人80%为第二代或第三代,大部分去不了台湾也回不了大陆,部分华人因政治倾向又不愿拿中华人民人共和国国籍,所以大量华人在那个时候“选择”了“归化”。
直到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正式颁布了《国籍法》,再次明确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今天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若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可能引起东南亚国家恐慌,也不利于当地华人之处境。不过话说回来,东南亚国家亦不承认双重国籍,当地华人欲取得两边国籍,光靠一方的改变是无用的。
全世界目前明确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仍不占主流,很多顶多是默认,默认非常微秒,逐渐成为趋势,如美国,采取了模糊处理办法,未明确承认或反对,只是不鼓励、不追究美国公民获取外国国籍。
由于明确反对双重国籍,在日益全球化的今日的确不利于人才、资金的流动与吸纳。2003年公安部“便民措施”的出台,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变通,但中国完全应该修改和完善《国籍法》,针对海外不同地区居住的华人,有限度地承认双重国籍,解决好这个问题。(作者:段宇宏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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