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
重庆的唱红与打黑是联系在一起的。有黑势力和黑恶行为就应该依法打击,这早已是全社会的共识。
没有人反对打黑,但重庆应该正视“运动式”打黑中暴露出的问题:
1.以大规模集中抓捕、在临时场所关押犯罪嫌疑人和数百专案组同时运作为特征的运动式打黑,几乎必然发生严重“黑打”。几十年来历次的运动式“严打”的 后果已表明,成百数千地大规模集中抓捕并在临时场所集中关押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大量的公安对被抓者犯罪事实基本不清楚、对犯罪证据基本没掌握就抓人、抓 了人后再根据口供取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专案组办案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的破案压力,以及从而受刑讯逼供等非法侦讯手段诱惑力都非常大,法律底线可轻 易被突破。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被剥夺,律师的相应执业权利也被剥夺――这就是“黑打”的重要表现。重庆有个临时关 押、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好像名叫“铁山坪”,但迄今为止从来没听说有任何律师被允许进入那里,更没有听说那里的犯罪嫌疑人得到过律师的帮助。
3.重庆打黑,律师仅深度介入个别案例,但就是这个别的案例,其中已经显露了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情况,它们是打黑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黑打”情况的有力 证据。就以法律、法学界众所周知的龚刚模案中被告的遭际为例来看看这方面情形:龚刚模受专案组人员刑讯的事实相当明显,尽管他先前向其辩护律师详细陈述被 刑讯情况,后来为求得从轻治罪,又配合涉嫌刑讯逼供的专案组人员掩盖罪嫌的需要而否定受到刑讯。
4.打黑案审理过程中,控方有义务促使证人出 庭但却基本不安排证人出庭,甚至还出现了控方疑似伪造被告犯罪的证据而且被法院采信等情况。很多关注打黑的读者或许注意到,在人们十分关注的那个打黑大案 中,还出现了一份被一些律师称为“天大笑话”的龚刚模证词,我亲眼在视频上看到了这份由检方举示、法院采信的书面证言的电子扫描本,这个电子扫描本上明明 白白地写着:“龚刚模答:2006年底的一个晚上,龚刚模请我到他家吃饭,饭后龚刚模开他的白色宝马车送我回家,路上他向我提及了万贯公司的执行案件,希 望我给予帮助,两次送张共计折合人民币402340元。”
5.重庆在打黑中办理的一些典型案件,其中如李庄案,给人留下的印象往往是沿用了 法治未立时代常用的、很不得人心同时也在许多方面违反法律的一些做法。这些做法的基本路径是:第一步,瞄准一个打击对象(这些打击对象有的确实有罪,有的 不一定有罪但主事者有强烈意愿将其定罪),初步确定欲对其进行打击的程度;第二步,将他/她抓起来,让其失去人身自由和辩解条件,同时违法剥夺其获得律师 帮助的权利;第三步,按照预定的对其进行打击或处罚的程度,开动宣传机器、调动舆论手段对其进行道德摧毁或政治抹黑,争取做到“人人皆曰可杀”,实现舆论 上的未审先判;第四步,来个“大三长”或什么“领导小组”定案,将舆论上的未审先判转化为司法上的未审先判;第五步,控方和法院协调配合走司法过场,具体 落实“大三长”或“领导小组”的既定决策。
公检法三方一体化办案或“大三长”变相合署办公,未审先判之类做法,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破坏,其性质和危害比“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没有什么不同。公共机关职权关系混乱,一定是宪法和法律被违反的结果。
重庆“黑打”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反思呢?
我们不妨站在国家法制的立场、甚至站在重庆官方的立场,来提出几个重庆打黑领导层应该反思的问题:
1.打黑的目的是什么?难道仅仅就是维护城市治安?自2009年以来,重庆官方对待外界“黑打”批评的制式反应或习惯性反应,几乎一律是立即强调打黑必 要、打黑有成绩。这种反应属于无的放矢、答非所问,无法消除国人心中的怀疑或建立确信。打黑真正的难点,是严格依法办事、平衡地实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与 惩治犯罪活动两个目的。如果不是这样,如果目的只是为了解决城市治安问题,那任何掌握了公权力的人靠心狠、手黑、敢于违法乱纪使用暴力,都可以把黑恶犯罪 活动压制下去。
2.虽然声称要依法办案,但何以有那么多人批评和谴责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甚至指责他们制造冤案?从部分著名案件已经披露的案情看,那里的违法司法现象确实激起了许多知情者的义愤。
3.重庆打黑过程办案的透明度低,仅仅个别有外地律师介入的案件披露出一部分内幕,但就是这点内幕,就足以让人在一定程度上洞悉其严重程度。这方面的质 疑包括:办案人员为掩盖自己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和利诱刑事被追诉人诬陷自己的辩护律师;离间和挑拨律师与其当事人的关系;非法拘禁和广泛关押犯罪嫌疑 人的近亲属;千方百计阻挡独立性较强的外地律师到本地办案,但却招聘外地律师违反职业伦理协助追诉犯罪嫌疑人;为不正当不合法目的搞选择性办案;普遍违背 程序正义;利用职权胁迫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公民作伪证;玩忽职守纵容职务犯罪;利用职权枉法追诉;利用制度性漏洞强行管辖案件;等等。
尤其是,在死刑的运用方面,“黑打”的做法让国家法制失去了道义高度,丧失了正气和权威。有的一个死刑判决下来,司法机关如此这般地受到公开和强烈的谴责,受刑罪犯获得如此真切的同情,是古今中外极其罕见的现象。
4.重庆的事态表明,公门中的法律人如果没有法治信念和良知,又缺乏监督和制约,其手中的权力极可能腐化变质为危害公民权利或现存法律秩序的利器。重庆 领导层似乎需要对这种情况有所留意。从重庆公门流播向中国社会的不少言论让人感到恐怖。我这里所指的不是“双起”,而是指诸如“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 的强项”,“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之类说法。这是近乎赤裸裸的暴力威胁,它不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语言。如果公门中的法律人都是这样“胡 闹”,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制就都成了笑柄。但遗憾的是,常常招致滥用的公权力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不断制造着新的“法棍”。
5.在刑讯逼供、违法办 案乃至制造冤假错案方面,重庆如果时下都不能对民众有所交代,那恐怕就很难谈得上对历史负责。我以为,最好有所交代,尤其要及时纠正冤案,其中首先是李庄 前案。重庆方面曾一再强调重庆办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都能依法办事,做到不枉不纵,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是‘铁案’,很有说服力和公信力”。自己对自己 办的事能有信心当然是好事,但不可自信到背离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程度、不可违反社会生活的基本逻辑,例如,根据什么说“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是 ‘铁案’”?是否铁案是需要时间检验的,铁案不是办案者自己夸成的。检验是否铁案的“时间”首先是当时、现在。如果某种行为“当时”、“现在”就显然是违 宪违法的做法,将来能变得合宪合法吗?
6.黑恶犯罪活动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较之公权力机构“黑打”对法律秩序的危害,到底哪一个更 大?这一点值得重庆领导层及其治下的人民理性思考和比较。黑社会犯罪活动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实质上是个人滥用权力的犯罪,其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 无论如何不能与由国家机器参与或纵容的“黑打”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在中国历史上,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最大的危害从来都是来自公权力机构。公权力 机构一旦被系统地动员起来危害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其危害程度和持久性,往往是无可估量的,十年“文革”及其后果,就是公权力机构持久和大规模地破坏法律 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显著例证。中国任何负责任的政党和政治家,都不应该诱使深受公权力专制统治之害的中国人民忘记在历史长河中曾经历的巨大惨痛。
如果官方机构仅是一直片面宣传打黑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巨大意义,完全回避“黑打”对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危害。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无异 于自欺欺人。客观地说,重庆从普通百姓、新闻媒体到学者专家,对“黑打”危害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各种情况均不敢公开表达任何异议,其本身已经证明在重庆 那块土地上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事实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现实威胁。
打黑要看街头治安,但决不能仅仅看街头治安。打黑与“黑打”关乎的事态,其重要性比街头治安大千百倍。确实,重庆的做法或许是一个试验、试探或某种前奏曲,确实,这里“肯定又触及到什么人的利益了”――毋庸讳言,这里触及了包括 作者本人、本文所有读者、全部重庆人和全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活的中国人的重大基本权利及其背后的利益。对这些基本权利和利益,他们不可能不有所捍卫。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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