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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唱红与打黑 重庆到底应当反思些什么?

www.sinoca.com 2012-03-19  经济观察报


  导语:公民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党员享有党章保障的权利,他们如果用自己的钱或党费自觉自愿地开展唱红,那当然谁也无权说三道四。

  经济观察报 童之伟/文 在3月14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就王立军事件的提问时说:“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重庆应当反思些什么呢?

  “唱红”

  我注意到近几年相关媒体做的诸如这样一些报道:1.为开发红色资源,一座高20.6米、重46吨的毛泽东不锈钢塑像主体工程在重庆医科大学大学城校区竣工。连底座在内,这尊塑像高达37.4米,是目前全国最高、最大的一座毛泽东塑像,其一只脚便可坐6人。2.重庆市深入开展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的“唱读讲传”活动。仅两年多时间,重庆全市开展红歌传唱活动12.8万场,经典诵读展演活动2.8万多场,举行故事会7.01万场,手机和QQ用户转发箴言1.3亿多条次。3.去年3月某星期五,重庆洋人街风景区“长城”景点红歌会,3000余名市民登上“长城”,共同唱响近40首红歌。从图片看,参加者都有显然是被统一置备的全套行头,场面壮观宏大。4.去年3月某星期一,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文化广场,万余人挥舞红旗高唱红歌。当日,重庆市万余人集体学习、高唱红歌。从图片看,参加者统一穿红外衣,外围有大批统一着装的人员挥舞党旗,高处均悬挂巨幅标语。

  在唱红方面,重庆需要澄清和反思的地方很多。这些需要反思的问题包括:

  1.如此连续、持久和大规模的活动,它们是自发的还是由公共机构运用公权力统一安排的活动?

  2. 这些活动是民众、党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的,还是直接或间接受到有形或无形的强制参加的?他们真的有选择不参加这些活动而不影响自己生计和出路的自由吗?如果他们并不真正有选择不参加的自由,那这些活动对他们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呢?

  3.开展这些每种都数以万场计的活动,显然每年都需要一笔数量可观的经费,这笔经费难道不是归根结底主要来自纳税人?这些支出对于民生来说是最紧要的吗?这些支出项目是否经人民代表机关审核批准?

  4.在精神生活方面,公共机构及其领导人是否有权为公民或个人做主?是否有权将自己个人认为高尚、优美的东西强加给公民等个人?公民等个人有没有选择在公共机构或其领导人看来不那么高尚、不那么优美的精神消费品的权利和自由?

  公民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党员享有党章保障的权利,他们如果用自己的钱或党费自觉自愿地开展唱红,那当然谁也无权说三道四。但是,如果哪个机构或官员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推进和持久地维持唱红,从宪法和法律的观点看,说不过去的地方就很多――即使重庆方面成功地将唱红排除到了政治运动的定义之外,问题的性质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喜爱的精神产品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成年人,他们可以选择高尚的精神产品来消费,也有权消费被高贵者不屑一顾的精神产品。公权力机构可以引导公民等个人的消费倾向,但不能事实上剥夺他们选择的权利或不给他们以选择自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作为事实上垄断了相当大比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公共组织,我国的公共机构及其领导者有义务适应多种需求,向不同的公民社群供给可由人们选择的多样化的公共产品,不宜依据领导者个人的消费倾向决定向公民提供的产品的种类。像 重庆卫视那样,从原本向公民提供较多样化的影视产品供其选择的机构,转变为仅仅向受众提供一种颜色的公共产品(即红色节目)的机构,实际上是其公共职能严 重倒退的一种表现。这样做,在公共机构方面,他们可以说是引导公民的精神文化消费,确保了政治正确,但在那些对红色产品没有消费偏好的公民受众看来,则是 被剥夺了对消费产品的选择自由。

  所以,综合地看,与公共权力和地方财政等公共资源结合在一起的唱红,从法理和宪法而论,实际上是公共机构向公 民等受众实施的一种无形强制或精神强制,其性质属于软暴力。试想,重庆的干部民众能够拒绝“唱读讲传”?他们拒绝“唱读讲传”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负面 影响吗?我确信,他们不仅不能拒绝,甚至不敢表达异议――君不见,整个重庆对于“唱读讲传”,就没有“七嘴八舌”,在表示异议方面,已经形成“鸦雀无声” 局面!但正如邓小平所言,“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或许有人会说,民众一致拥护欢呼的举措,怎么能说“鸦雀无声”呢!?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千百万人或其“代表”者一面倒地拥护欢呼,与鸦雀无声是同一性质的事情的两个不同侧面。

  现代的公共机构和政治家,要治理好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坚守或许应该是尊重公民等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重庆方面似乎对这个道理认识还不够深入。每个公民都是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独立个体,都有权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做自己的人生规划和生活规划。

  就拿唱歌来说吧,不论唱红歌、唱情歌、唱山歌,都不过是个人爱好。唱红歌和唱其他任何歌曲一样,确有其一定或特定的教育、教化功能,倡导和推动唱红者的 动机也是好的,但为什么引起“负面评价”,招致“误解”?根本的问题恐怕就在于:倡导和推行唱红者将自己理所当然地放在了教育者的位置,将辖区内其他所有 人都看成了有义务接受其教育者;倡导和推行唱红者把自己的偏好毫不怀疑地看成了其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的兴趣和爱好,把自己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也看 成了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或采用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因此,唱红的倡导和推动者没有想到自己的做法有悖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精神,没有注意到其行为 与当代社会多元的特性不协调,以及其做法几乎必然产生压缩或妨害他人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的后果。

  在一个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公共机构和官员 不可以过多地考虑如何给自己任职区域的公民上课,倒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现今是实行自由、法治和民主宪政的社会,是必须尊重和 保障人权的社会。所以,今天的各级官吏严格地说在法律上对公民等个人并不具有“导师”的地位,不宜仿效旧时代的做法,更无权动用公共财政和公共权力推广基 于个人偏好的对社会全体成员进行教育的内容。

  看来,在走向法治的时代,此前的公共机构和官员的很多习惯性做法、尤其是“文革”前和“文革”期间的一些行为模式,其合法性、合理性都需要重新审视,不能简单因袭。在行使公共权力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记住,自己只是一个“有限政府”或“权力受限制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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