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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际协会会长:坚决反对把城管纳入警察的序列

www.sinoca.com 2012-03-13  中国青年报



  城管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

  中国青年报:城管体制运行多年来暴露出种种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权责不明。

  罗亚蒙:目前,各地城管执法机关职能非常庞杂,少则100项左右,多则二三百项。其中有些职能划分的确是没有遵循管理科学规律,城管部门疲于奔命也收效甚微。城管现在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

  比如噪声扰民,很多城市是城管部门管的,这就很难管好。是否是噪声,并不由主观感觉,是需要环保部门法定测定数据作为法律依据的。没有环保部门法定测定数据作为依据,城管执法部门很难处理。为此,我曾亲自给广东省中山市政府主管市长讲这个道理,后来在多方努力下,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将中山市噪声扰民的行政处罚权从城管局交还给环保局。环保局主管噪声扰民,受理投诉后可当场测定、当场纠正、当场处罚,行政效率、管理效能大大提高,行政成本相应自然大大降低。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

  我认为,应当将城管的职能范围规范为“城市基础功能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本着精简行政机构、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效能、降低行政成本考虑,为城管部门厘定的事权边界。在这个事权边界内,城管部门不论是直接管、间接管,还是分散管、集中管,都有很多好的办法、以最低的成本管好城市;如果超出这个事权边界,城管部门就算有三头六臂,也往往事倍功半,难以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

  应为城管立《城市综合管理法》

  中国青年报:城管执法被质疑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近日有多地城管执法局长联名倡议,呼吁出台全国统一的城管执法法规。您认为应该怎样从法律上规范城管执法?

  罗亚蒙:城管的执法权是我国相关法律授予的,法律依据是明确的。但为什么人们对城管的执法权有质疑呢?问题出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为“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提供合法依据的同时,也割裂了部分事权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环节,使其分属不同行政机关,分割后导致两个环节之间极其重要的行政指导、社会教育、褒扬批评、检查监督等行政服务工作部分落空。这就好比亲娘(许可机关)把孩子生下来就扔下不教、不养,孩子犯了错误后娘(处罚机关)只管打屁股,致使公共服务质量局部下降。二是至今依然有一些城市政府没有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城管执法机关不是政府直属执法机构而是政府部门二级单位,城管执法人员不是持有省级人民政府颁发“执法证”的公务员而是临时聘用人员,城管执法机构主体不合法、城管执法人员资格不合格的“非法执法”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城管执法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而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问题。为此,我们吁请全国人大尽快将《城市综合管理法》纳入立法计划,并尽快出台,作为全国城管执法统一的专门法律依据。

  中国青年报:近日,某地几名硕士毕业生当城管的新闻引起大家关注。硕士生做城管是否“大材小用”?

  罗亚蒙:这是对城管工作的歧视性误解。城市管理学,是一门复杂性、交叉性前沿新兴学科,不仅学科建设,包括城市管理实践,都需要大批专业人才。

  城管部门岗位众多,差别巨大,既有只需要初中、高中学历的环卫工人、汽车驾驶员、勤杂工,也需要大量专科学历、本科学历的普通执法队员,还需要一批硕士学历、博士学历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我们正在推动建立“城管执法官”制度,以提升城管执法专业化建设。将来,负责城管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是像法官、检察官一样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员才有任职资格。

  只会处罚,给城管配装甲车也管不好城市

  中国青年报:有人称政府财政无力供养大量的非公务员编制的城管,因而导致了乱罚款,乱执法的状况。

  罗亚蒙:执法经济是万恶之源。国家公权力机关如果依靠罚款生存,会衍生出源源不断的罪恶,比如钓鱼执法,而且这些罪恶都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公开进行,结果比黑社会还要可怕,简直就是祸国殃民。

  城管靠罚款过日子,这个问题早年比较严重,比较普遍,这也是城管落下坏名声的原因之一。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大大好转,绝大多数城市已经完全杜绝或基本杜绝。解决办法就是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把城管部门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行政处罚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禁止把罚款多少与财政拨款数额挂钩。现在不少城市已经是以不罚款、少罚款为光荣。

  中国青年报:现在全国都在提“城市综合管理”,这个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创新又新在何处?

  罗亚蒙:城管要学会防患于未然。实践证明,把眼睛盯在“行政处罚”环节上用力,就算是给城管部门配备装甲车,也不可能把城市管理好。

  “城市综合管理”就是要站在高处,把城市看成互相关联、不可割裂的整体,然后遵循“城市基础功能设施和城市公共空间”运行维护的科学规律,着眼规划建设源头把关,着手行政许可理顺关系,着力市长统筹掌控全局,将城管工作重心前移,在规划建设、行政许可、公务协助、行政服务等环节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尽量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只能作为一种威慑力量存在,只能偶尔使用,经常滥用就会失去效用。行政强制更需谨慎使用。

  “城市综合管理”概念2010年提出后,2011年3月写入“十二五规划纲要”。两年多来,“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模式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绝大多数城市城管执法机关不断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特征。一个由“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全局、以“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为监控中枢、以城管局为核心支撑并由其他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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