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菲律宾马尼拉,民众走上街头呼吁中国司法对三位菲律宾籍毒贩免除死刑。
2011年年底,中国政府宣布对一名菲律宾国籍的毒贩处以死刑,菲国总统及副总统很快向北京为该犯求情,希望能救回犯人性命,但该犯最终被执行死刑。2007年,中国政府判处英国籍毒贩阿克毛死刑一案,亦曾引发英方多次外交抗议并广受关注,为数不少的中国民众称此举是凌驾于大陆司法主权的做法。
1997年以来,据公开消息统计,有十六名外籍毒贩在大陆被执行死刑,在境内服刑以及被驱逐出境的,远在此数之上。当前外籍人士贩毒案例持续增加,而由此引发的包括国家元首求情行为在内的司法外交争议亦浮出水面。
外籍毒贩如何在境内伏法
中国周边存在巨大的毒品需求市场,除了东南亚、中亚地区的庞大产毒区,借道中国走私贩运毒品屡禁不止,犯罪区域不断扩展,受害人员日趋增加。从地缘政治来看,中国处于政治上动荡不定的国家和主要毒品生产国家的紧密包围中,大量产自金新月地区的毒品觊觎中国市场,边境地区查获的走私毒品屡创历史新高。
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涉外犯罪的学者张筱薇的观察中,当前外籍毒贩主要以个人或外国犯罪集团控制的形式将毒品运入中国境内销售,或者以中国为中转地运往他国。从行为方式来看,近年来境外毒贩利用各种工具夹带毒品、或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从空港入境在该类案例中占较高的比例。从地域来看,毒贩来源从此前的西南地区逐步扩散到各个省份,毒品类型亦更加多元化,海洛因、冰毒、麻黄素乃至杜冷丁等逐次成为相关涉案标的物。
毒贩人员构成中,日本人贩毒案件明显增加。他们多在黑社会背景下,利用老年退休人员、无家可归者将中国境内的冰毒、海洛因等毒品走私、贩运至日本销售,以谋取两国间的巨额差价。
外籍毒贩在中国境内(或出入境之时)被查获后,均被当场扣留,并最终引入司法途径。中国现行刑法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综合大陆此前的做法,针对外籍毒贩,视涉案程度不同,相关部门一般会采取驱逐、判处有期徒刑乃至死刑的方式处理。
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杰的表述,中国有权对境内外国人贩毒案件进行管辖。涉外案件处置中,对于外籍毒贩的侦查,由犯罪地的地级市以上的警方受理。此外,《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规定:凡是涉及到对外国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手段后,都会即时告知该人享有与本国使领馆联系会面的权利,并即时通知所属国家的使领馆,尽快安排其双方会面的人权保障机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也告诉记者,审理过程中,驻华使领馆人员提出探视申请的,可在双边领事条约内规定的时限内安排探视;若无条约,应尽快安排探视。
1994年2月,菲律宾驻华大使馆从其国内的报纸上得知有两名菲律宾人因走私毒品被大陆司法机关判处死刑。该案审理时间长达两年,期间大陆司法机关未通知菲驻华使馆,菲为此向北京提出外交交涉。1995年,外交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文称: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侦办部门应于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办公室,同级政府外事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外交部。
北京的一位刑辩律师曾代理过相关案件,据他介绍,外籍毒贩被抓获并确定一审开庭日期后,受理法院即应报告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七日以前将开庭审理日期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这位要求匿名的律师表示,审判过程中使用大陆通用的语言文字,依据最高法的规定,外籍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及律师,但必须聘请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目前,大陆允许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的探视要求,但需经外事部门交涉协助。
据该律师介绍,判刑后,外籍毒贩就要被投送到相关监狱关押。许兰亭也表示,通常情况下,“在哪里抓获就在哪里羁押,并由当地法院审判,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执行。”各地不同程度设有专门关押外籍罪犯的监所,但并不普遍。关押案犯亦有一定的针对性,例如,沈阳相关监狱主要关押来自韩国、朝鲜及东北亚相关国家的罪犯。目前,广东、南京、沈阳等地有多名外国涉毒犯人服刑。
集中关押外籍犯的监区,通常配备翻译,但离满足不同国家的罪犯需求尚有一定距离。此外,中国监狱规定犯人需要参加劳动,很多外籍毒贩亦很难理解这项规定。在劳动报酬方面,外籍毒贩的底薪同比稍高,食物标准亦稍有不同。
目前,对外籍毒贩执行死刑多采用注射方式。案犯伏法后,尸体可在当地火化,亦可运回其本国。处理需参照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在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遗物的清点和处理后,大陆有关方面需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据业内人士介绍,如果被判处驱逐出境,则在判决后立即执行。如果驱逐出境被作为附加刑,则应在主刑和其他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减刑释放后执行。
2009年3月,越南籍人士郭秋香携毒入境时,被长沙边防及海关检查站查获。当年12月1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郭秋香及接头人阮雪蓉走私毒品罪名成立,二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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